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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评析(上)

  

  实务界对此应当说已早有动作,最高人民法院自《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先后发布了100多个相关司法解释,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特别是后期的司法解释显然已突破了《民事诉讼法》本身的规定,这应当可以看作是实务界对修改《民事诉讼法》要求的反映。2003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确定了包括《民事诉讼法》修订在内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共76件)。据了解,自十届全国人大组成以来,代表们在本届举行的5次全国人大会议期间,联名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共有90件之多[1]。2006年12月15日,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五十四次委员长会议正式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2]。


  

  至此,《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似乎已是板上钉钉的事,而且从各方面的反应包括立法机关的反应来看,大部分人都判断肯定是大修。200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终于正式开始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但与人们的预期不完全一致的是,该次修改是以修正案的形式对《民事诉讼法》进行部分修改,其中主要是针对当事人“申诉难”和“执行难”。而提交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据说就是湖南代表提交的建议稿为基础的[3]。2007年8月和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分两次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的形式通过了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这就是我们现在看到的《修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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