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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评析(上)

《〈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评析(上)



——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廖永安;邓和军


【摘要】《民事诉讼法》修改是众望所归的事,但以《〈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形式通过却有点出乎大家的意料。《〈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有其创新之处,但其暴露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应当尽快启动对《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程序,将其打造成一部既有前瞻性又有特色的能很好服务于民事诉讼的法律。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以人为本;诉讼权利;正当程序
【全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本文简称《修改决定》)。1991年4月9日制定并施行了16年多的《民事诉讼法》至此终于得到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首次修订。以下,本文结合《修改决定》的内容,对其所具有的现实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作一评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发表若干建议。


  

  一、出台背景:情理之中,意料之外


  

  众所周知,《民事诉讼法》的实施,不仅改变了民事司法审判中很多方面“无法”可依的局面,有力地保障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与实现以及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而且对于繁荣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研究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部《民事诉讼法》毕竟制定于16年前,这期间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民事诉讼法》对这种变化的不适应性和滞后性体现得越来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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