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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公诉的若干思考

关于民事公诉的若干思考


李浩


【关键词】民事公诉;若干思考
【全文】
  

  一、民事公诉的设置


  

  民事公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特定范围内的某些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有关公民重要权利的民事案件,在无人起诉或当事人不愿诉、不敢诉、不能诉、怠于起诉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动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以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是否应当设置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民事公诉制度,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即便是在检察机关内晨,对是否提起和参加公益诉讼,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人认为:


  

  1.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是我国现实国情的需要。我国存在着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而无人提起诉讼的情形,这既不利于公众利益的维护,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又会放纵违法行为。


  

  2.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符合其性质。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其基本职能,当这两种利益受到侵害而无人提起诉讼时,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是最恰当的制度安排。


  

  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需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基本原则部分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具体规定中却只规定了抗诉监督这一种监督方式,抗诉监督是事后监督,仅有事后监督显然不够,为了完善检察监督制度,需要增加提起诉讼、参与诉讼这两种事前、事中监督方式。[1]


  

  4.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共同做法。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赋予检察机关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一定范围内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2]


  

  反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人则认为:


  

  1.按照我国现有国家机关权力结构和职能分工,行政机关是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是社会公益的代表者,应当由行政机关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追究,公众利益受到侵害时,完全可以通过行政执法获得救济,没有必要由检察机关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2.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执法来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是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安排。为了对社会进行管理,国家设置了为数众多的行政管理机关,几乎每一项社会事务都有相应的行政机关来进行管理,相对人实施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自有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进行追究。这些负有专门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仅人员多,而且与被管理的相对人距离近,他们能够发现违法行为并及时进行追究。检察机关数量和人员有限,检察资源相对短缺,难以主动、及时地发现各类侵害国家和社会公益的民事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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