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自2005年10月开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授权下,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与澳大利亚警方进行磋商,在获知澳大利亚无法直接将李继祥引渡或遣返的情况下,同意由澳方以洗钱罪对其立案先行处理,中方向澳方提供了李继祥涉嫌洗钱上游犯罪的证据材料;澳警方同时也表示,将依照《澳大利亚犯罪所得追缴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将依法追缴的赃款赃物全部返还中国。在此后的几年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澳警方提供了大量李继祥洗钱上游犯罪的证据,协助澳大利亚警方在国内取证,此外中方还组织证人远程视频作证,在此基础上,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最高法院最终作出李继祥的有罪判决。
两国同时追诉量刑威慑倍增
与境内追诉不同,追诉国际合作的主要特点是,对不属于本国公民(即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罪犯服刑完毕,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其继续合法地滞留在判刑国境内,各国均会采取驱逐出境的措施,将其强制送出国境。因此,罪犯服刑完毕被强制押送回其国籍所属国或潜逃前的犯罪地国的可能性较大。
当然,至于最终能否被遣返回国,还要依据相关国家的法律,并且通过有关国家开展个案磋商才能确定,因此在提供追诉国际合作的同时,有关国家应当对此问题进行交涉磋商,确定将来服刑完毕或服刑期间进行移交的原则和具体移交方式,订立相关协议。在开展追诉国际合作的同时,对追赃国际合作也应当同步进行,通过追诉国的犯罪所得追缴法程序、刑事没收特别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等,将追缴的赃款及时返还被侵害所属国或被害人。在该案中,中国与澳大利亚就李继祥在澳服刑完毕后移交回国,继续由中国行使刑事管辖权等问题达成共识。因此,追诉国际合作能够最终实现境外追逃追赃的目的。
值得一提的是,通过追诉国际合作,不仅可以使外逃的犯罪分子将来必然面临犯罪地国的审判,而且还能马上接受逃往国法律的审判,两个国家同时追诉和量刑,甚至在逃往国量刑期比犯罪地国法律规定的法定量刑期还要长。如李继祥在澳大利亚被判处26年监禁,比国内法定有期徒刑最高刑单罪15年、数罪并罚20年都长。通过两个国家的分别定罪量刑,因此李继祥的实际量刑将超过40年。
正义有时“迟到”但终将来临
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境外缉捕和境外追赃工作,是我国刑事司法和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基本方针。目前,我国主要通过引渡合作以及替代引渡措施的非法移民遣返、驱逐出境、回国自首和劝返等手段,开展境外追逃工作;通过司法协助、没收事宜国际合作、运用赃款赃物所在国的犯罪所得追缴法、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程序开展境外追赃工作,效果较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