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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继祥案翻开中澳刑事司法合作新的一页

李继祥案翻开中澳刑事司法合作新的一页


陈雷


【关键词】中澳刑事司法合作
【全文】
  

  近日,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最高法院以洗钱罪等9项罪名判处潜逃澳大利亚8年之久的原广东南海市置业公司经理李继祥26年监禁,同时判处9年内不准获假释。目前,经中澳两国司法部门密切合作,已有3000余万元被追缴并返还中国。本案由此也成为中澳刑事司法合作的又一典型案例。


  

  历经8年外逃巨贪异国受审


  

  1998年6月至2001年5月间,原国有公司广东南海市(2000年南海撤市设区,归属佛山市)置业公司经理李继祥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非法挪用南海市政府住房基金,并多次将挪用的4000万元人民币通过地下钱庄等渠道转移澳大利亚,用于个人购买别墅等。2003年9月30日,李继祥经香港潜逃至澳大利亚。


  

  自2006年3月开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授权下,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与澳大利亚联邦警方开展执法合作,由澳大利亚联邦警方对李继祥以洗钱罪立案并展开调查。2007年初,澳大利亚警方查明李继祥的财产情况,随后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和冻结了有关物产、书证、物证及银行存款。


  

  2011年9月14日,澳大利亚昆士兰州高级法院以洗钱罪等9项罪名判处李继祥26年监禁,9年内不准获假释。此前,澳警方还启动民事程序,将追缴的约合3000万元赃款返还中国。至此,这桩前后历时近8年的重大跨国追逃案终告一段落,而这8年的漫长追诉过程,也为我国今后在开展刑事司法国际合作与反腐败境外追逃追赃工作提供了诸多宝贵经验。


  

  目前,由于犯罪嫌疑人潜逃大多都会通过洗钱等方式跨国转移犯罪资产,并通过办理虚假身份等欺骗手段骗取逃往国的签证、永久居留权等,因此犯罪嫌疑人逃往国对其洗钱犯罪和骗取签征等犯罪也拥有管辖权。一般情况下,拥有管辖权的相关国家大都不会轻易放弃该管辖权。这便是刑事司法合作中的管辖权利冲突。在本案中,澳大利亚对李继祥涉嫌将犯罪所得转移到该国的洗钱行为以及采取欺骗手段获得的签证和境外身份等触犯该国法律的犯罪行为拥有管辖权。同样的,澳大利亚也不愿意放弃行使其管辖权。


  

  解决这种冲突现象的有效办法,便是由拥有管辖权的相关国家之间协商管辖,即在一定条件下开展刑事追诉国际合作。《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42条第5款规定了协商管辖原则,该《公约》第47条规定的“缔约国如果认为相互移交诉讼有利于正当司法,特别是在涉及数国管辖权时,为了使起诉集中,应当考虑相互移交诉讼的可能性,以便对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是开展追诉国际合作的基本国际法依据。因此,在有关国家不愿意放弃行使其管辖权的情况下,配合这些国家对洗钱等犯罪定罪量刑,然后再考虑遣返和移交的可能,是明智和务实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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