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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对公诉要点与顺序的影响

  

  三、公诉的要点与顺序


  

  关于公诉的要点和顺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一条所规定的起诉书主要内容已经给出了框架,即(1)案件事实;(2)起诉的根据和理由(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和犯罪的性质)。其中,案件事实是“事实”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根据是“评价”部分。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员都能按照起诉书的要求指控罪犯,其核心是案件事实与触犯刑法条款一致性(该当性)的认定,这触犯的刑法条款首先且不可或缺的是分则条款,其次才是危害性评价和罪责评价。司法实务的做法与三要件论的定罪思路不谋而合。但是,目前,我国的刑法理论体系和学院的法律传习,却是四要件论的思路,不能满足指导司法实务的要求,不能充分指导司法人员准确、务实地掌握公诉的要点和顺序,因此,才会发生刑事法庭上的控辩双方脱离案件焦点争辩的情况。如果学习、掌握三要件论的思维方式,或许能够更好地指导司法人员有意识地区分事实和评价、特殊要件和一般要件、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有意识地分清争辩的要点、掌握指控要点的顺序或层次。


  

  1.在案件事实部分,首先应当客观地叙述犯罪事实经过(或白描式的叙述事实经过),然后是被告人对该客观事实的主观认知状况。案件事实部分,不应当夹杂任何道德、法律的评价。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事实清楚。在起诉书的案件事实部分经常可见到这样的表述:被告人××窜至××楼大肆盗窃作案,盗窃电脑、现金等财物非法占有。“被告人非法从事经营活动……非法获利×××元共同分赃”。在“案件事实”部分夹杂大量的“评价”性概念,如“窜至”、“盗窃”、“作案”、“非法”、“分赃”等。这种做法忽视了事实和评价的界分。在“起诉的根据和理由”部分,才应当进行评价:如被告人所为之(案件事实)是“盗窃”性质,且盗窃数额较大,该当(触犯)第××条,应以惩处……起诉的案件事实部分,应当考虑适用的法律准绳,即被告人触犯的法条的构成要素,围绕具体法条的特殊的构成要件叙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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