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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对公诉要点与顺序的影响

  

  其实,公诉工作处理刑事案件首先得有“套得上”该案件的分则条文。该条文所描述的罪状的内容也就是适用该条定罪的要件,就是“特殊”的构成要件。


  

  在犯罪构成论体系上,(各罪之)特殊构成要件与一般构成要件分开还是不分开,会对人们适用刑法的观念产生影响。众所周知,适用刑法定罪,是从刑法分则到总则的,即先确认被告人有没有触犯刑法第××条的事实,也即是否具备该条之罪的特殊构成要件,如果被告人(涉案事实)具备刑法第××条之特殊构成要件,没有特殊的情况出现或被告人方没有提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病人等理由辩护,就成立犯罪。如果被告人(涉案事实)没有触犯刑法任一条款之特殊构成要件,则免谈指控。把分则特殊的构成要件独立出来,有助于突出分则各正条之特殊构成要件的理解与适用。但是,在四要件论中,各罪之特殊要件与一般要件混在一起,或者甚至干脆就没有特殊构成要件的内容,初习刑法者在学习刑法时也是从总则到分则的内容逐步展开,认为“犯罪构成”四要件(客体—主体—客观—主观)可以拿来直接定罪的,其实不然,它只是包含有犯罪一般要件的框架,不能直接定罪。如果拿来直接定罪,就会出现控辩双方偏离争论焦点的情况。


  

  二、三要件论定罪的顺序


  

  三要件论与四要件论相比,还有一个重大的不同,就是注重构成要件即要素之间的顺序,具体存在以下三个顺序:


  

  (一)特殊构成要件与一般构成要件之间的顺序


  

  被告人(涉案事实)触犯(刑法分则第××条之)特殊构成要件,即该当第××条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是最先的认定,其次才轮到一般要件违法性、有责性的认定。被告人(涉案事实)不该当任何特殊构成要件,即没有触犯任何分则正条,不成立犯罪,无需作出违法性、有责性认定。如果该当某罪之特殊构成要件,则再依次作违法性、有责性认定。通常,该当某罪之特殊构成要件可推知行为人具有违法性、有责性,被告人方没有提出特别的辩护理由(或异议),如精神病、未成年、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违法性认识错误、缺乏期待可能性等,控辩双方没有必要在违法、有责一般构成要件上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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