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公民诉讼有时成为环保团体用来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实践中,原告经常以撤诉为条件,换取被告捐赠环保基金。原告可以获得大笔研究经费,而被告也可以以此避免诉讼带来的高额罚款。比如Sierra俱乐部曾从其对Unocal石油公司的撤诉中获得超过500万美元的基金,其中还包括捐赠给了另一个环保团体的2.5万美元[20]。为了防止这种行为,《清洁水法》规定,环保局可以对原被告达成的协议进行复审,但是现实中这种复审却成为了摆设。以维护“公益”为名目提出的诉讼最后却成了为私人环保团体带来收益的手段,也不得不让人对公民诉讼的制度设计产生反思。
最后,过度的诉讼会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累积。有环境法律机构曾声称:“(美国的)环境机制对创新存在阻碍作用。”[21]而公民诉讼的发展使得环境执法更加严格,花费更加巨大,就会使这一矛盾更加尖锐。对于本身就已经足够复杂的项目来说,如果公民可以任意对其进行诉讼,项目的前景和进展就会变得更加复杂和不确定。长此以往,高风险或者有争议的项目就难以吸引投资,从而影响经济的发展,对科学的进步和科技的创新产生不利影响。
四、启示与借鉴
综上所述,美国公民诉讼制度正在不断探索之中走向成熟,其中有些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借鉴,而有些教训值得我国引以为戒,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应当在宪法中确立公民的诉权美国公民诉讼制度建立的基础并不是最高法院判例或者《清洁水法》等相关法律,而是联邦宪法第3条的规定。从内容和功能上看,宪法性权利分为实体性的宪法权利和程序性的宪法权利。目前我国宪法仅仅规定了实体性的宪法权利,而欠缺对于程序性的宪法权利的规定。
司法实践表明,我国公益诉讼中“起诉难”、“执行难”等诉讼难题的出现,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便是对于诉权保障的不力。民众行使诉权时所遭遇的各种障碍,与诉权没有被写入宪法,未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性权利加以对待有很大的关系。公民诉讼制度存在的基础就是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诉权入宪是保障公民诉讼制度建立的根本途径。如果仅在具体制度上修修补补,其结果只能是治标不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