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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苹果宪草》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年会应当在清明节之前举行。


  

  第十五章 紧急状态


  

  第一条 国务院经国会批准,可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国会不能及时集会时,国务院总理经与国家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院长、国会值班议员会商后,也可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第二条 紧急状态法不能限制公民的下列权利:


  

  书面请愿的权利,小规模请愿游行的权利,室内集会的权利,财产损失事后要求补偿的权利。


  

  第三条 紧急状态下,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程序可以适当简化,但在紧急状态结束后,应当对被简化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在实体法上进行甄别,并对因程序简化而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作出补偿。


  

  第四条 国会可以随时决定结束紧急状态。


  

  第五条 大选年,因实施紧急状态不能举行换届选举的选区,国民代表和国会议员由该选区以及相邻选区候补国民代表、候补国会议员替换。


  

  第六条 大选年,全国过半数选区因实施紧急状态不能举行换届选举时,大选取消,全体国民代表、国会议员由候补国民代表、候补国会议员替换,候补者不够替换时,原国民代表、国会议员中八字最大者留任。被替换下来的国民代表、国会议员转任候补国民代表、候补国会议员。国家主席任期届满时退位,国家副主席继任国家主席。国务院按正常程序换届。


  

  第七条 非正常换届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会,任期至少一年。任期满五年仍不能正常换届,按上述办法再次轮换。国家主席退位,国家副主席继位。国务院按正常程序换届。


  

  第十六章 公职人员待遇


  

  第一条 国家公职人员、国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警卫待遇由法律、自治法律规定,不能由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工资和奖金标准由法律、自治法律、地方法规规定,不能由行政法规规定。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副主任科员的工资。


  

  第四条 担任法官、检察官、军官、行政官的公职人员,除本宪法、自治宪法有特别规定者,无任期限制,可以长期任职。法官、检察官、军官、行政官的工资可以逐年增长,不可以逐年降低。


  

  第五条 法官非因主动辞职,不能调离法院系统;非因提职、提级不能调上级法院任职;非因重大疾病不能下岗;非到年龄不能退休,非因违法不被降级降职,非因犯罪或严重违法不被罢免。


  

  第六条 检察官非因主动辞职,不能调离检察院、法院系统;非因提职、提级不能调法院或上级检察院任职;非因重大疾病不能下岗;非到年龄不能退休,非因违法不被降级降职,非因犯罪或严重违法不被罢免。


  

  第七条 行政官非因主动辞职,不能调离国家机关;非因提职、提级不能调法院、检察院、上级行政机关任职;非因重大疾病不能下岗;非到年龄不能退休,非因违法不被降级降职,非因犯罪或严重违法不被罢免。


  

  第八条 未满四十周岁已满五十五周岁的军官不能转业。退伍军官如果自谋职业,国家应当给与经济补偿和经济奖励。退伍军官、退休军官可以依法竞选担任人民代表、国会议员和国家领导职务。


  

  第九条 有任期限制的公职人员,任职期间暂停享受任职前原工资、退休工资、养老金和其他福利待遇。任前担任无任期限制的国家公职者,离任后恢复原工资、福利待遇, ,回原单位工作或者退休,任期满四年者提一级工资上岗或者退休。任前未担任无任期限制的国家公职者,任职期间算工龄,离任后依照劳动法享受待业或养老待遇。


  

  第十条 由地方财政供养的公职人员的工资标准,可以比照国家标准适当浮动。向上浮动须经国会批准。


  

  第十一条 国家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工资等同;国务院副总理,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院长,国务院秘书长、不管部长、军务部长,中央军事司令部司令,工资等同;最高法院副院长,最高检察院副院长,国会各委员会主席,国家主席办公厅主任,工资等同;部长,省长,央辖市市长,国会议员,大法官,大检察官,工资等同。


  

  第十二条 部长工资标准比照省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主任医师最高工资标准确定。最高法院副院长的工资是部长工资的一点二倍,副总理工资是部长工资的一点六倍,总理工资是部长工资的两倍,国家主席工资是部长工资的两点五倍。


  

  第十三条 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国会各委员会主席、邦长、省长、市长、县长、城长可配备机要费或机动费,额度由法律规定,可以在公私兼顾的场合使用,使用目的应当有利于公共利益,报销凭证能够说得明白。


  

  第十四条 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最高检察院院长、副院长,国会各委员会主席,中央军事司令部司令,邦长,省长,央辖市市长,省辖市市长,公立大学校长,国家主席办公厅主任,任职期间不能购买或者出售固定资产、贵重艺术品、古董、股票。因生活所迫可以出卖上列物品,但应当在事前向国会报告并获得批准。


  

  第十五条 上条所列公职人员任职期间不能接收国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劳务费(包括兼职工资、兼职补贴、退休金、养老金、课题费、讲课费、稿费、答辩费、评审费、顾问费、咨询费、润笔、剪彩费、出场费,等等)。


  

  第十六条 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院长,包公法院院长,国会程序委员会主席,统治省省长,央辖市市长,省辖市市长,国立大学校长,享受上下班公车接送待遇,其他年满六十三周岁未能退休的官员、议员享受上下班公车接送待遇。军事官员、自治邦、自治省官员上下班接送规则由法律或自治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公职人员在内事活动中不能接受任何礼金和可以长期保存的礼物。在外事活动中接受的礼金和可以长期保存的礼物必须在三个月内上交国会处理。


  

  第十八条 改变国家机关领导人工资标准、用车标准、警卫标准、机要费或机动费标准的法律,须经国会三分之二多数同意,通过之后不能立即生效,等到下一届国会议员就职后才能生效。


  

  第十七章 监察、弹劾


  

  第一条 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职人员涉嫌违法、严重违法、犯罪,原选任机构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进行处罚,以致开除或罢免,并建议检察机关调查、起诉。检察机关也可以依照监察程序先调查、起诉,后建议有关机构或组织予处罚以致开除或罢免。


  

  第二条 对于涉嫌犯罪或严重违法的国家公职人员和社会公职人员,有罢免权的机构或组织不罢免,有管辖权的检察院不查处或查处不力时,可以通过弹劾程序查处、罢免。


  

  第三条 公职人员开除、罢免程序与选任程序一致。本宪法有特别规定,不能通过正常程序罢免的国家公职人员,如果涉嫌犯罪或严重违法,经弹劾程序罢免。


  

  第四条 本宪法、自治宪法、法律授予某些公职人员的即使判刑也可以不罢免甚至不能罢免的特殊权利,不影响对其通过监察和弹劾程序进行查处。


  

  第五条 弹劾程序的启动人是国民代表、候补国民代表、候补国会议员。弹劾基本程序包括弹劾预备、立案调查、起诉审判。


  

  第六条 弹劾预备程序包括:敦促违法、犯罪嫌疑人辞职、自首;敦促有罢免权的机构、组织依照正常程序罢免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职务;敦促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有监察管辖权的检察院立案调查。


  

  第七条 上述预备措施已经达到预期效果,弹劾中止;未达到预期效果,弹劾发起人可以签署弹劾建议书,要求有弹劾权的机构立案调查。在弹劾建议书上联署的国民代表、候补国民代表、候补国会议员人数达到法定标准,有弹劾管辖权的机构必须立案调查。


  

  第八条 对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国务院总理、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院长的弹劾,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五十名国民代表、候补国民代表、候补国会议员联名要求弹劾上列官员,国会司法委员会可以立案;两百名国民代表、候补国民代表、候补国会议员联名要求弹劾上列官员,国会司法委员会必须立案;并指定检察官调查起诉。


  

  国会全体议员过半数认为被弹劾行为构成犯罪但不构成反人类罪或叛国罪或破坏程序罪,该行为暂不追究。被弹劾人继续履行公职,任期届满后由法院决定是否追究。但在离任时不能享受选民感谢。


  

  国会全体议员过半数认为被弹劾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该行为永不追究。


  

  国会全体议员过半数认为被弹劾行为构成反人类罪或叛国罪或破坏程序罪,被弹劾者立即停职,等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复决。


  

  全体国民代表过半数认为被弹劾行为不是犯罪,被弹劾行为永不追究,被弹劾人恢复职务。全体国民代表过半数认为被弹劾行为是犯罪,被弹劾人立即解除职务。如果认为是犯罪、认为不是犯罪的国民代表都没有过半数,此项复决权转移到最高法院宪法法庭。宪法法庭认为是犯罪,被弹劾人立即被解除职务。宪法法庭认为不是犯罪,被弹劾人立即恢复职务,被弹劾行为永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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