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国家主席、副主席是国家机构的协调人,依法定程序和优良惯例履行国家元首职能,代表国家,主持会议,签署法律,任命官员,宣传宪法,协调关系,不行使决策权和否决权,对任何国家机构的错误不承担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一个公民担任国家主席不能超过两届,代理或继任国家主席累计两年六个月以上算一届,不能连届任职,累计任期不能超过十二年又六个月。
第九条 国家主席因事因病可向最高法院告假,由国家副主席代理其职务。
第十条 国家主席缺位,国家副主席继任国家主席。
第十一条 国家副主席缺位,由符合担任国家主席基本条件的国民代表继位,符合条件者不止一人,八字最小者优先,八字最小者不止一人,抽签决定继位者。
第十二条 国家主席办公厅管理国家主权基金和国家主席、副主席机要费、机动费。国家主席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由国家主席提名,国会批准,国务院总理任命。
第七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政权机关,职权包括:
制定宪法,通过、批准宪法修正案;
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选举国务院总理、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院长;
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年会由国家主席办公厅提醒国家主席召集,特别会议由国会或者国务院提请国家主席召集。
第三条 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名额分配如下:
每选区两名。人口超过五百万的选区,每超过两百五十万增加一名。
候补国民代表名额与国民代表名额等同。
第四条 国民代表、候补国民代表由选民直选产生,任期五年,集体换届,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国民代表每年享受相当于国会议员一个月工资的年薪,候补国民代表享受相当于国会议员半个月工资的年薪,作为调查研究、学习咨询、联系选民、签名通讯等费用的补贴。此项补贴即使被判刑也不丧失。
第六条 国民代表开会期间,住四星级宾馆,一人一间,享受国家队运动员在国际比赛期间的伙食标准和用车标准。
第七条 国民代表、候补国民代表的年薪以及出席或代理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会务费、误工补贴和长途交通费在国家主权基金中开支。误工补贴依照首都国立初中教师最高工资标准确定,长途交通费按照铁路列车软卧标准计算。
第八条 候补国民代表可以旁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费用自理。
第九条 国民代表因病因事不能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向国家主席请假,并且书面委托本选区候补国民代表或相邻选区候补国民代表,代理自己出席会议。
第十条 国民代表无正当事由连续缺席会议两天以上又未书面委托候补代表出席会议,以辞职论处。
第十一条 国民代表、候补国民代表被选举为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国务院总理、自治邦邦长、自治省省长、省辖市市长,被任命为国务院、邦政府、省政府、央辖市政府、省辖市政府组成人员,被提升为高级法官、高级行政官、高级检察官、国有企业及国立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必须辞去代表、候补代表职务。
第十二条 国民代表临时担任高级公职,应委托本选区或相邻选区候补代表,代理自己的代表职务。
第十三条 国民代表辞职、亡故,由本选区得票最多的候补代表替补。本选区已无候补代表,由相邻选区八字最小的候补代表替补。八字相同,抽签决定先后。
第十四条 国家主席兼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主持全体会议和主席团会议,但不参加表决。会议议程由主席团集体决定。
第十五条 国民代表中,二十一名八字最小者、二十名八字最大者任主席团副主席。八字相同时,抽签决定次序。不愿担任主席团职务的代表,以辞去代表职务论处。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国家主席、副主席停止一切外事活动。
第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年会于每年清明节下午开始举行。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年会会期不少于五天,无特别情况,不多于十五天。会议期间可包括学习、研讨和集体视察的时间。
第十九条 国民代表一人提议二十九人附议,可以提出质询案,受质询的国务院各部、国会各委员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应当到会答复。
第二十条 国民代表一人提议,九人附议,可以提出国是建议案,相关国家机关应当在会后九个月之内作出答复,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表决采用画勾法,本宪法没有特别要求时,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辩论。辩论之前进行预表决,预表决采用站队法,赞成者站立会场左侧,反对者站立会场右侧,主意不定者站立会场后侧,主席团成员不参与预表决。赞成派、反对派分别集会,推举五位代表作为辩论人进行正式辩论。同一议题的辩论时间不少于两小时。
第二十三条 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应当在会前向国民代表公布。
第二十四条 国民代表殴打会场代表,强行阻止代表讨论、辩论、投票,以妨碍公务罪论处。
第二十五条 国民代表缺席、缺位、委托代理、替补,候补国民代表辞职、亡故或者被拘禁、判刑,由国家主席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认,并向全体国民代表、候补国民代表公布。
第八章 国会
第一条 国会是国家立法机关,行使为贯彻本宪法所必要的一切法律的立法权。本宪法有规定的制度,国会可以立法细化。本宪法没有规定的制度,国会可以立法补充。无论细化还是补充,都不能与本宪法的任何规定相抵触。
第二条 国会兼有官员任免权,弹劾案调查、审判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修改宪法参与权。
第三条 国会议员、候补国会议员由选民直选产生,任期五年,集体换届,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国会议员名额分配如下:
每选区一名。人口超过五百万的选区,每超过五百万增加一名。
候补议员名额与议员名额等同。
第五条 国家副主席兼任国会主席,根据国会程序委员会的安排主持会议,不参与表决。国家副主席缺位期间,或因事因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国会程序委员会主席主持国会会议。
第六条 八字最小的十五名议员和八字最大的十四名议员组成国会程序委员会,八字相同时,抽签决定次序。程序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委员互选。不愿担任程序委员会职务的议员,以辞去议员职务论处。
第七条 国会议员、候补国会议员被选举为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国务院总理、自治邦邦长、自治省省长、省辖市市长,被任命为国务院、邦政府、省政府、央辖市政府、省辖市政府组成人员,被任命为国有企业及国立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必须辞去议员、候补议员职务。
第八条 国会议员因病因事不能出席国会会议,应当向国家主席、副主席请假,并书面委托本选区或相邻选区候补议员代理自己出席会议。无正当事由连续缺席会议三天以上又未书面委托候补议员出席会议,以辞职论处。
第九条 国会每年集会两次,每次会期三到四个月。
第十条 国务院总理可以召集国会临时会议,但需事先向国家主席、副主席报告。
第十一条 国会议员殴打会场议员,强行阻止议员讨论、辩论、投票,以破坏程序罪论处。
第十二条 国会议员被拘禁、服刑期间,工资待遇不减。
第十三条 国会全体会议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辩论。辩论之前进行预表决,预表决采用站队法,赞成者站立会场左侧,反对者站立会场右侧,主意不定者站立会场后侧,程序委员会成员不参与预表决。赞成派、反对派分别集会,推举五位议员作为辩论人进行正式辩论。同一议题的辩论时间不少于两小时。
第十四条 需要全体议员表决的事项,应当提前七十二小时向全体议员公布。紧急状态除外。
第十五条 候补国会议员代理国会议员职务时,费用由被代理人承担。
第十六条 候补国会议员享受相当于国会议员半个月工资的年薪,作为调查研究、学习咨询、联系选民、签名通讯等费用的补贴。此项补贴即使被判刑也不丧失。候补国会议员可以旁听国会会议,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国会议员缺席、缺位、委托代理、替补,候补国会议员辞职、亡故或者被拘禁、判刑,由国家副主席提请国会程序委员会确认,并向全体国会议员、候补国会议员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