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报名竞选国家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获得五十名国民代表的签名支持成为预选候选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大选年前一年立冬前后召开选举会议,从预选候选人中选举六人为正式候选人。预选采用画勾法,多轮淘汰法,报名候选人姓名在选票上围绕圆心放射排列,过半数当选。正式候选人名单于小寒之前向社会公布。预选候选人对正式候选人有异议,应当在三日之内向最高法院宪法法庭起诉,最高法院宪法法庭应当在大寒之前作出判决,并向社会公布正式候选人最后名单。在选举日,选民在户籍所在地投票选举,从正式候选人中投票选举二人。
第八条 报名竞选国民代表、候补国民代表的公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年满三十周岁未满六十五周岁,在国内居住满十五年,工龄满八年,本选区现时居民并已居住两年以上,已参加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
第九条 下列公民不能报名竞选国民代表、候补国民代表:
现役军人,现任行政政务官,现任高级行政官,现任高级法官,现任高级检察官,怀孕和哺乳期的妇女及其配偶,父母、配偶、子女中有人患危重疾病需要临终关怀的公民,国有企业现任法人代表,国立事业单位现任法人代表,正在服刑的公民,法院认定需要戒毒的公民,纳税责任已经过期目前尚未履行完毕的公民,法院判决责任已经过期目前尚未履行完毕的公民,法院认定的正在患精神病的公民,正在选区之外脱产读书的公民,已经报名竞选国会议员、候补国会议员的公民。
第十条 报名竞选国会议员、候补国会议员的公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年满三十五周岁,未满六十周岁;在国内居住满十八年;本选区现时居民,并已居住三年以上;担任过地方人民代表五年以上,或者从事律师工作十年以上,或者担任法官、检察官、行政官五年以上现在已经离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已参加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 下列公民不能报名竞选国会议员、候补国会议员:
现役军人,现任行政官,现任法官,现任检察官,怀孕和哺乳期的妇女及其配偶,父母、配偶、子女中有人患危重疾病需要临终关怀的公民,国有企业现任法人代表,国立事业单位现任法人代表,正在服刑的公民,法院认定需要戒毒的公民,纳税责任已经过期目前尚未履行完毕的公民,法院判决责任已经过期目前尚未履行完毕的公民,经法院认定的正在患精神病的公民,正在选区之外脱产读书的公民,已经报名竞选国民代表、候补国民代表的公民。
第十二条 报名竞选市民代表、候补市民的公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已满二十五周岁未满五十五周岁,本选区现时居民,居住满两年,工龄满三年,已参加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
第十三条 下列公民不能报名竞选市民代表、候补市民代表:
现役军人,现任行政官,现任法官,现任检察官,怀孕和哺乳期的妇女及其配偶,父母、配偶、子女中有人患危重疾病需要临终关怀的公民,国有企业现任法人代表,国立事业单位现任法人代表,正在服刑的公民,法院认定需要戒毒的公民,纳税责任已经过期目前尚未履行完毕的公民,法院判决责任已经过期目前尚未履行完毕的公民,法院认定的正在患精神病的公民,正在市外脱产读书的公民,已经担任国民代表、国会议员的公民。
第十四条 候选人的年龄以选举年清明节为截止日计算。
第十五条 公民申请回国被拒绝,此后在国外居住时间视为在国内原户籍所在地居住时间。公民服军役时间、承包土地时间等同工作时间。因错判而服刑的公民,服刑时间算工龄,并可抵充担任地方人民代表的时间。
第十六条 国民代表、候补国民表、国会议员、候补国会议员的正式候选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在所有报名候选人中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数额是应选人数额的两倍。预选采用画勾法,报名候选人的姓名在选票上围绕圆心放射排列。
第十七条 市民代表、候补市民代表报名候选人,获得本选区两百名选民的签名支持,即成为正式候选人。
第十八条 国民代表、候补国民代表、国会议员、候补国会议员、市民代表、候补市民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腊月二十四之前公布。
第十九条 竞选国民代表、候补国民代表、国会议员、候补国会议员、市民代表、候补市民代表的公民,在选举年前一年秋分节至寒露节期间到选举理事机构指定的机构报名登记,选举理事机构在霜降节之前审核报名人资格并张榜公布。报名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当在三天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在立冬前作出判决,选举理事机构应当在五天内执行法院判决。
第二十条 选民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选民证在选举年春节前十五天之前发放。截止选举年农历正月十五日未成年公民,经法院认定的精神病患者,不能领取选民证。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在参军前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参军前户籍所在地已无近亲属,不参加选举投票。
第二十二条 公民对选举资格有异议,应当在春节前十二天之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在十天之内作出判决,选举理事机构应当在正月初三上午九点半之前根据法院判决吊销或补发选民证。
第二十三条 大选年选民证分四联,第一联换取国家主席、副主席选票,第二联换取国民代表、候补国民代表选票,第三联换取国会议员、候补国会议员选票,第四联为存根。小选年选民证分两联,第一联换取选票,第二联为存根。
第二十四条 选民投票从正月初三上午九点半钟开始,至正月十五下午五点半钟结束,过时不投票视为弃权。投票站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八小时。投票率未达到百分之一百,不能提前撤销投票站。
第二十五条 投票方法采用种豆法。选民在投票站凭选民证领取与应选人数额相同数额的赞成票,投入写有候选人姓名的票箱。选民可以将选票投入多个候选人票箱,也可以将全部选票投入一个候选人的票箱。候选人票箱围绕圆心放射排列。票箱离围观公民保持五米以上距离。
第二十六条 选民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投票。年老体弱的选民,正在服军役的选民,正在住院治病的选民,正在服刑的选民,正在市外、国外工作、读书、出差的选民,可以委托近亲属中的选民代理投票。受委托的选民凭结婚证、户口本、判决书、军人家属证等证件和委托人的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二十七条 投票结果由专业统计师统计。审计部门对选票发放过程和投票统计结果进行现场审计。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主席、副主席的选举中,得票最多者当选主席,得票次多者当选副主席。在代表和议员选举中,得票最多的一人或数人当选代表或者议员,得票次多的一人或数人当选候补代表或者候补议员。得票数相同,以八字决定先后,八字小者优先;八字又相同,抽签决定先后。
第二十九条 选举结果的公布以及当选证书的发放工作应当在正月二十日之前完成。候选人对选举结果有异议,应当在三日之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在春分之前作出判决,选举理事机构应当根据法院的判决在春分后五天内更正选举结果和当选证书。
第二十七条 大选年清明节上午八时三十分,举行国家主席、副主席老新交接仪式。上午十时新任国民代表、国会议员联合举行祭祖大典并宣誓就职。
第三十条 小选年春分后第六天,市民代表集体宣誓就职。开幕宣誓仪式由上届人大主席团主席主持,后续议程由本届人大主席团主持。
第三十一条 担任国民代表、候补国民代表、国会议员、候补国会议员、市民代表、候补市民代表的公民,非因辞职、亡故、被法院判决非法当选、任期届满,不丧失国民代表、候补国民代表、国会议员、候补国会议员、市民代表、候补市民代表资格。
第六章 国家主席、副主席
第一条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选民分阶段选举产生,选民代表任命,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条 国家主席、副主席老新交接仪式由最高法院院长主持,内容包括:离任国家主席、副主席发表告别辞,将中华共和国国玺交还选民代表;选民代表向离任国家主席、副主席颁发离任证书,宣读感谢词;选民代表向新任国家主席、副主席颁发委任状和中华共和国国玺,宣读任命词;新任国家主席、副主席宣誓就职。
第三条 选民代表摇号产生,不少于八名,不多于二十名。担任国家公职的选民,有犯罪记录的选民,不能担任选民代表。
第四条 感谢词为:中华共和国公民某某某,你在担任国家主席(副主席)期间,没有违反宪法和法律,没有以权谋私,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贡献,现在光荣离职,我们谨代表中华共和国*亿*千*百万选民,向你表示诚挚的感谢。希望你在新的岗位上为国家、为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第五条 任命词为:中华共和国公民某某某、某某某,我们谨代表中华共和国*亿*千*百万选民,正式任命你们二人为中华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希望你们不负重托,克尽职守,为增进宪法的权威和国家的光荣作出你们应有的贡献。
第六条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就职誓词为:我向全体国民宣誓,向我的祖先宣誓:不辜负全体国民的重托,不辜负列祖列宗的护佑,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楷模,克己奉公,努力工作,为国民增福,为祖宗增光,为我本人和我的家庭谋取好名声。如违此誓,天诛地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