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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检察职权之规训:以内部监督制约为视角

  

  (四)以业绩考核监督制约


  

  检察机关和检察官都必然要求相应的荣誉与福利,而将荣誉福利的基础建立在业绩考核的基础上来实现检察机关的职权行使导向是目前内部监督制约的普遍方式。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按照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管理检察业务工作,从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出发,科学确定考核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指标体系,改进考评办法,保证依法正确适用不批捕、不起诉,改变不适当地控制不捕率、不起诉率的做法,实现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地方检察机关也就相应导向对控制不捕率、不起诉率的检察职权不当行使行为进行限制。如在安徽省安庆市,“2007年,安徽省安庆市检察院将刑事和解写进了修改后的考评办法,规定基层院在审查起诉、审查批捕阶段应认真化解矛盾,将促进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的情况作为考评加分项目。据悉,安庆市11个基层检察院2007年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657件,受理审查批捕案件1069件,而新考评办法实施至今,已有378件轻微刑事案件通过和解方式办理,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维护了社会稳定。”[8]因为所有的检察机关都存在业绩考核与被考核的问题,所以正是考核确立了检察职权行使的方向,而其中通过扣分等方式给予否定性评价的就是检察职权的限制。


  

  总体而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的方式还有如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检察人员纪律处分、以及下级院对于如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不力等集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集体检查等,其覆盖内容也包括了侦查监督权、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等刑事检察的全部职权。正因为如此,内部监督制约就是刑事检察职权全面规训的一种实践。


  

  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反思:现有检察职权的重组


  

  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本质上是检察职权的划分与制约,一定意义上是检察机关之间以及同一检察机关内部检察长与检察官之间的职权划分,或者说是刑事检察职权的重组或者以权制权。反思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可以从其出发点、实际历程以及运行逻辑分析。


  

  (一)现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出发点--功能定位和程序设计


  

  1.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功能定位主要是从检察职权限制的角度强化检察职权权威。首先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而强化上一级检察机关或者是检察官的控制。作为刑事检察职权行使的刑事司法具体信息难以为检察机关以外的社会公众了解,特别是作为刑事司法业绩基础和刑事司法程序基础的信息互相容易冲突导致刑事司法行为的司法信息可能失真而强化了刑事司法信息绩效导向的策略本性。“智慧的决策要求对信息的政治用途和结果进行研究。一方面,决策者利用信息会对信息提供者产生依赖,从而受到操纵。另一方面,信息本身在政治上并不是中性的。信息偏爱某些方案和利益并使某些人处于劣势,从而建立解决问题的框架并形成决策的可能性。”[9]“与决策相关的信息会受到其产生方式和提出背景的影响,因而很少是单纯的。大多数信息很容易受到策略性误解。其结果,刑事司法信息可能成为权力工具,它们对那些能控制它们的人有利,但是会损害那些无法控制它们的人的利益。”[10]刑事司法行为考核中,关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以及对于公诉案件的无罪判决率等是刑事司法行为的一般考核标准,而且几乎所有的关于刑事司法行为的司法统计报表同时是刑事司法行为考核的基础,这样就造成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作为刑事司法信息的提供者与考核监督的检察机关作为刑事司法信息的使用者在刑事司法信息上的不对称。“为什么会产生信息不对称问题?其基本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技术性的;二是经济人动机引发的矛盾冲突。从技术原因来看,信息的获取需要借助设备、媒体等运输工具,购买这些工具会花费成本,如果花费的成本超过了获取信息带来的收益,那么经济主体就会失去动力。此外,经济主体理解信息的能力也是不同的。”[11]正因为刑事司法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了接收信息者试图依靠对信息发出者的潜在惩罚来要求真实信息。检察机关内部的决策信息向上呈现递减趋势但是权力却呈现递增趋势,所以权力的拥有者对于信息的失真的警觉要求加强监督制约。其二,现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因为检察权容易受到外界干扰而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封闭运作。作为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则决策,但是由于刑事司法决策者的资源受到外界控制以及偏离规则决策现象存在。詹姆斯·G·马奇在分析规则违反的决策时认为,“许多与规则的偏离都是无意的偏离,可能是由于缺乏资源或能力,决策者无法遵循规则。比如,命令采取行动,但是却没有采取行动所需的资源,尤其是当某个权威机构命令采取行动,而资源却是由另一个机构提供的时候。可能是决策者不知道规则,尤其是在规则数量众多而又非常复杂的时候,也可能是规则非常模糊,尤其是新规则或那些由于政治上的妥协而产生的规则。”[12]刑事司法权力、刑事司法信息以及刑事司法保障等资源既是刑事检察权行使的基础也是条件,检察职权行使的不确定性必然存在,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试图实现自身追求的一种确定性。“如果存在不确定性因素,能够操纵不确定性因素的行动者就会利用它,与依赖它的人进行不正当的交易。因为就问题而言,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在行动者看来就是权力:作为个人或作为集体的行动者之间的关系,在与他们相关的问题上,是处在由权力和依赖性所构成的不平等的领域之内的。确实,在始终存在于问题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面前,行动者是不平等的。那些通过自己地位、资源或能力(这当然总归是个人的和社会的,因为我们无法构想出没有结构的领域)掌控不确定性因素的人,会利用他们的权力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人。”[13]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上级检察机关下达加大查办力度的命令,就是减少因为地方干预而有案不办、压案不查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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