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量刑程序改革几个难点问题的思考

  

  除此以外,关于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运作,还要注意以下几个细节问题。第一,关于量刑建议的提起的审批问题。《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在检察官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时,要经公诉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此有的论者认为此举过于谨慎。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理由,就在于检察一体的组织原则以及检察系统对于刑事政策的敏感性,使得量刑建议制度有利于达到量刑公正的目标。如果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没有这种行政上的审批程序,检察系统的这种优势则无法体现。第二,关于量刑建议的提出时机。目前在量刑建议的提出时机上,存在多种观点。有的认为在提起公诉时在起诉书中列明,有的认为应该在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庭辩论阶段提出,有的人认为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1]笔者认为,关于量刑建议的提出时机还是应该在起诉书中提出为佳。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不仅可以为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更好地提出量刑异议赢得更多的时间准备,而且可以防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临时提出量刑建议的随意与轻率。当然实行这种量刑建议的时机的前提,是量刑建议的案件范围是那种审前控辩双方对事实没有什么争议的案件。对于那种案情复杂、控辩双方存有较大争议的案件,则不宜实行量刑建议。如此则不会发生经过庭审证据发生重大变化,起诉书中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依据的问题。第三,关于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量刑建议可以分为抽象的量刑建议和具体的量刑建议,笔者认为,在具体的实践中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建议方式,具体选择使用哪一种量刑建议方式,由公诉人视案件情况自由裁量。


  

  四、独立量刑程序中的待证事实


  

  待证事实,又称证明客体,证明对象或要证事实,是指“应依证据证明的事实。”[12]在刑事程序的事实认定活动中,待证事实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整个事实认定活动的起点和归宿。在独立量刑程序中,明确待证事实,可以使整个量刑程序的事实认定活动目标明确,既不会疏漏必须证明的事实,又不会为与量刑无关的事实所纠缠。


  

  实践中一般认为,凡是对量刑有意义的事实,都是量刑程序的待证事实。笔者认为,并非所有的量刑情节都是量刑程序中的待证事实。量刑程序中的待证事实,主要是可以与“犯罪行为可分”的那些量刑情节,而不是那些“与犯罪行为不可分”的量刑情节,因为这些事实的认定与犯罪行为的认定紧密联系,不可分割。[13]而“与犯罪行为可分”的量刑情节,是指那些虽然不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但是依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事实。这些事实如果与定罪事实一起认定,必然会对定罪心证的形成产生不当的影响。


  

  与犯罪行为可分的,反映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案外量刑情节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可以分为案前情节和案后情节两种。案前情节是指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就具体存在的,体现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情节,这种情节一般表现为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如犯罪之前一贯表现良好、犯罪人具有前科情节、犯罪人是否累犯等情节;案后情节是指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刑罚裁量之前体现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情节,一般体现为犯罪人犯罪态度的情节,如自首、立功,是否具有悔罪表现等情节。能够证明犯罪人犯罪之前一贯表现的一般是犯罪人的亲属、同事、学校同学或者老师、朋友等,而能够证明犯罪人犯罪之后认罪态度的一般是对犯罪人执行羁押措施的看守所的管教人员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