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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量刑程序改革几个难点问题的思考

  

  其次,量刑建议是量刑公正程序进路的重要方式。实现量刑公正,一般认为有两条进路:一是实体进路,在实体法上规定范围较小的法定刑幅度,或者规定较为具体的量刑指导法则,在实体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二是程序进路,在程序上规定较为严格的量刑程序,让控、辩双方参与到量刑程序当中,以程序的正当性限制法官的恣意性。实体进路因为量刑公正对刑罚裁量权“亦需要亦限制”之间矛盾,以及在现实中存在的困难,对量刑公正的实现具有局限性。于是我们需要从程序上促进量刑公正,此即为量刑公正的程序进路。量刑公正的程序进路,本质是控、辩双方获得影响量刑决定作出的机会。对于控诉方来说,获得对量刑影响机会的最直接的途径就是量刑建议了。量刑建议不仅有利于法官充分了解量刑的各种情节,作出公正的量刑判决,更为重要的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量刑的透明度,防止法官在量刑问题上的“暗箱操作”,而且容易使控、辩双方提高对量刑结果的接受与认同的程度。


  

  再次,量刑建议具有减少抗诉和上诉的作用。在不实行量刑建议制度时,公诉人对各个案件一般也有个量刑预测,但是这种预测不具有量刑建议的书面性和正式性。这就可能导致出现两种滥用抗诉权的情况,一是在检察机关内部的领导有不同看法或临时想干预某个案件时,不管公诉人自己当时的量刑预测如何,是否合理,都要提出抗诉;二是公诉人明知法院的量刑与自己的量刑预测有相当大的差距,但是为了掩饰自己的过错或疏于职守,故意不提出抗诉。[10]然而,在实行量刑建议制度时,公诉人先前提出的量刑建议是抗诉与不抗诉的重要参考依据。如果法院的量刑结论与量刑建议没有较大的出入,又没有出现什么新证据,那么检察院就不太合适以量刑不当为理由提出抗诉。同理,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提出的量刑辩护被法官的量刑结论所采纳,那么被告人再以量刑不当为理由提出上诉,就显得不太正当了。


  

  笔者认为,在量刑程序改革中,应对量刑建议制度采取理性态度,在肯定量刑建议制度意义的时候,也应认识到量刑建议制度的局限性。量刑建议制度的局限性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量刑建议对于法院的量刑并没有拘束力,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虽然量刑建议在法律上能够找到依据,但是却没有任何制约法官量刑的实际约束力。其次,不管法院的量刑结论与量刑建议是否一致,都不利于维护检察机关的形象。因为:如果法院的量刑结论与量刑建议一致,对于被告人和普通公众而言,可能会产生法院与检察官互相沟通,以决定被告人刑罚的不好观感,使人们质疑法院审判的独立性;如果量刑建议未被法院的量刑结论所采纳,对于维护检察机关的形象也是不利。最后,量刑建议会对上诉与抗诉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法院的量刑结论与量刑建议不一致,检察院是否要抗诉,将是一个难题。


  

  根据量刑建议的定位及其意义和局限,笔者认为,在开展量刑程序试点改革工作时应防止一种倾向,将量刑建议制度强行施行于每个案件中,而不顾量刑建议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我们应该确立量刑建议权行使与否由检察官自由裁量的原则。强制规定所有案件的公诉都要以量刑建议为要件,将量刑建议视为诉讼法上的义务,不仅违反了公诉的基本理论,夸大了量刑建议的地位,无视量刑建议全面施行带来的消极影响,而且在现实中难以操作,难以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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