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量刑程序改革几个难点问题的思考

  

  1998年在罗马召开的关于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潜在成员国外交会议上,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初始文本已被修改。新文本规定只有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定罪之后的量刑听证程序才是强制性的,尽管法庭常常也可以根据其需要主动举行此项听证会。该条最后表述如下:(1)在定罪的情况下,审判庭必须考虑对被告人处以恰当的刑罚,同时必须考虑在审判阶段提交的与量刑有关的证据。(2)除应当适用第65条的例外情况下,在法庭审判结束之前,审判庭可以根据其自己的动议或者在检察官或被告人的请求下,进行一个进一步的听证,以听证额外证据或者提交与量刑有关的证据,当然,这里必须要符合相关的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要求。当法官和当事人都认为单独的量刑听证不必要时,该修改允许法官取消单独的量刑听证程序。[1]


  

  国际刑事法院关于量刑程序的规定给我们带来以下启示:第一,独立的量刑程序并不是刑事审判程序的强制性程序;第二,独立的量刑程序是否启动,取决于案件本身能否区分清楚明确的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以及控、辩双方的选择;第三,独立的量刑程序主要目的在两方面,一方面为了防止与量刑有关、但与定罪无关的证据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认定,另一方面在于提供控、辩双方影响量刑决定的机会。


  

  笔者建议在现有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中,作如下细小的修改,以决定量刑程序是否需要启动:即在开庭告知权利一项中,增加一项是否启动独立量刑程序的咨询程序。如果当事人选择启动独立量刑程序,那么在现有的法庭审理程序之后,即增加一个独立量刑程序。如此,才可以破解以上问题。


  

  二、独立量刑程序的模式选择


  

  关于如何设立独立量刑程序,有两种不同的改革方案。一是设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这种改革方案认为,在维持现行庭审结构的基本框架下,分别就被告人的定罪问题和量刑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被告人最后陈述之后,由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有关媒体的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试行的量刑程序改革就是这种模式,即在法庭调查阶段,先就定罪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再相对集中地就量刑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在辩论阶段,可分别就定罪和量刑问题展开辩论,增强量刑辩论的针对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正式文件里将这种程序改革称为“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2]二是设立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这种改革方案认为,在法庭审判中,应先确定被告人的定罪问题,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以及被告人陈述后,法庭休庭对被告人的定罪问题进行评议,对被告人是否定罪先得出一个结论;随后继续开庭,由审判长宣布有关定罪方面的决定,如果被告人被认定为有罪,合议庭则举行第二次开庭程序,并根据开庭情况得出具体的量刑结论。这种改革方案又被称为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主要为理论界的学者所主张。[3]


  

  两种改革方案的不同点在于: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改革方案在维持现有的审判程序的前提下,分别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一分为二;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的改革方案对我国现有审判程序改变较大,主张将定罪与量刑总体上分为两个阶段来处理,先处理定罪问题,再处理量刑问题。应该说,两种改革方案都有各自的理由,但也有各自的难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