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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量刑程序改革几个难点问题的思考

关于量刑程序改革几个难点问题的思考


仇晓敏;温克志


【摘要】随着试点工作步入深水区,量刑程序改革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独立量刑程序不应成为刑事审判的必经程序,控辩双方有权选择是否启动。目前,实行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从长远来看,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才能更好地实现量刑改革的目标。在开展量刑程序试点改革工作时应防止一种倾向,即将量刑建议制度强行施行于每个案件中,而不顾量刑建议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并非所有的量刑情节都是在量刑程序中的待证事实。在量刑程序中,量刑情节的证明标准应该与定罪事实的证明标准有所区分,从重处罚和死刑的量刑情节应该有更高的证明标准。
【关键词】量刑程序改革;量刑建议权;模式选择;证明标准
【全文】
  

  为切实解决少数案件量刑不公的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对量刑公正的新要求新期待,《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把“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研究制定《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确定为重要的司法改革项目。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厦门市召开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要求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确定一个中级法院和三个基层法院为试点法院开展包括量刑程序在内的试点工作,标志着量刑程序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据了解,大部分试点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开展的量刑程序改革均持肯定的态度,认为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在试点过程中,量刑程序的改革也遇到了越来越多的困难,需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本文拟就其中几个难点问题略谈浅见,以期对正在进行的量刑程序改革有所裨益。


  

  一、独立量刑程序不是刑事庭审的必经程序


  

  量刑程序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规定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即在法庭调查阶段,先就定罪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再相对集中地就量刑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在法庭辩论阶段,可分别就定罪和量刑问题展开辩论,增强量刑辩论的针对性。但是,在量刑程序改革试点工作中,试点法院一般会遇到这样一些问题:有的案件无法区分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无法对量刑事实独立地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有的案件控辩双方不愿意对量刑问题展开辩论,量刑辩论难以组织。因此,是否需要在所有刑事庭审中推行独立量刑程序,独立量刑程序是否需要确定适用范围成为实务部门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实践中确实有的案件无法区分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或者说没有独立于定罪事实的量刑事实。另外,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量刑意见的权利,也只是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享有的一项权利,而不是这些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一个案件难以区分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或者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放弃行使量刑建议权和量刑辩护权,那么量刑程序确实无法运行。对此,笔者认为,要求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须设立独立的量刑程序,不仅在实践中难以展开,而且在法理上难以有所依据。在量刑程序改革引起各方关注的前提下,一定要保持头脑清醒,务必树立量刑程序不是刑事审判必经程序的观点。只有这样,才能克服上述问题。或许,国际刑事法院有关量刑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能够给我们带来许多新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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