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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条件逮捕

  

  2.“案件在批捕后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须的证据”,既是逮捕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逮捕第二个法定条件的必然要求。因为逮捕的目的是要查明犯罪事实,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果逮捕后证据难以发展,或虽能发展但难以达到定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那就违反逮捕的初衷;更何况根据逮捕第二个法定条件,犯罪嫌疑人不仅要构成犯罪,而且要能够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属于重大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确有逮捕必要”,则是逮捕第二、第三个条件的具体化。因为附条件逮捕的案件毕竟尚未构成犯罪,予以批捕是有一定风险的,这个风险就是捕后如果取不到定罪所必须的充足证据,案件就要作无罪处理。根据比例原则,只有重大案件且“犯罪嫌疑人确有逮捕必要”,才值得冒此风险,作出批捕决定。


  

  (五)设立附条件逮捕制度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正确地执行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准确适用逮捕措施,从而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上述情况说明,附条件逮捕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来理解和把握,是符合立法精神的。持异议者认为按此理解和把握降低了逮捕法定条件,我们试问:应当将它提高到什么程度才符合立法精神呢?如果存在一种既高于“已经基本构成犯罪”、又低于“已经构成犯罪”的把握标准,我们诚愿闻其详。


  

  二、附条件逮捕的意义


  

  附条件逮捕是在准确理解法定逮捕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司法实践中平衡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矛盾、确保逮捕质量的需要而提出来的具有创新意义的一项工作制度,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一)有利于准确执行法定逮捕条件,防止把握过严过宽


  

  如前所说,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由于较难理解和把握,因而容易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把握过严或过宽的两种偏向,其结果,不是不利于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就是不利于保障人权。附条件逮捕对定罪证据有所欠缺(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程度)的案件,规定只有具备四个条件才能予以批捕,并要求在捕后采取四项保证质量措施,较准确地体现了法律规定的精神,能较有效地防止把握过严或者过宽。


  

  (二)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一方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期所呈现的社会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维稳形势,决定了对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坚持从重从严惩处,始终对其保持高压态势。与此同时,对轻微犯罪特别是其中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以及因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则要坚持依法从宽处理,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刑可不判刑的不判刑;必须起诉、判刑的,要扩大非监禁刑和缓刑的适用,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附条件逮捕对定罪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的案件提出了分层次的逮捕条件要求,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原则,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对有逮捕必要、且捕后能够取得定罪所必需证据的重大犯罪的嫌疑人予以批准逮捕。因为重大犯罪是从严惩处的对象,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这类对象,只有把他捕起来,才能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对其从严惩处‘;同时,我国现阶段侦查水平总体上还不高,侦查装备还比较落后,控制犯罪的本领还不强,故侦查工作对口供的依赖度还比较高。而越是严重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越强,捕前交待犯罪事实的可能性要比一般犯罪的嫌疑人要小得多,采取逮捕措施有其必要。另一方面,对事实证据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犯罪特别是轻微犯罪的嫌疑人,由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的社会危险比较低,如果确有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也可根据刑诉法第65条的规定,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而不必采取最严厉的逮捕措施,因此,附条件逮捕要求对其不予逮捕。可见,附条件逮捕较好地贯彻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其积极意义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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