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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条件逮捕

  

  除规定符合上述四个条件才能批捕之外,附条件逮捕制度还规定了对这类案件批捕后的保证质量措施:一是要给侦查机关发《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实和需要补充收集、核实的证据,以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到定罪所必须的充足证据;二是批准逮捕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审查备案材料,发现不当及时纠正;三是要跟踪监督,督促并定期审查侦查机关取证情况;四是如果发现侦查机关难以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就及时撤销逮捕,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上述四个条件和四项后续措施,是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基本内涵。


  

  上述情况说明:


  

  (一)附条件逮捕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中的一项工作制度或工作机制,而不是法律制度。


  

  (二)附条件逮捕中的“附条件”,是指对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予以批捕应附的条件,而不是在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之外再附加什么条件。


  

  (三)附条件逮捕所回答的是,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才能予以批捕、批捕后还要采取哪些保证质量措施的问题。


  

  (四)附条件逮捕所附的四个条件,实际上是刑诉法规定的逮捕三条件易于理解和把握的一种表述,也是法定的逮捕三条件在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上的具体化:


  

  1.“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是逮捕第一个法定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具体化。因为我们理解,“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其最低标准是指“起点犯罪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充分,犯罪事实基本上系犯罪嫌疑人所为”,概言之,就是“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充分”与“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有本质区别,前者尚未构成犯罪,后者已构成犯罪且符合起诉、判决条件)。所谓“起点犯罪事实”,它不是指案件中犯罪事实的全部,而是指案件中能够构成犯罪的一件事实或一笔犯罪事实;所谓“基本构成犯罪”,是指与“构成犯罪”虽有一点距离,但已比较接近,即“八九不离十”。[9]我们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来理解和把握的依据是:第一,从逮捕的功能来看。逮捕的功能是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防止其串供、毁证、自杀、逃跑和继续犯罪,保障刑事诉讼特别是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逮捕后,案件还有待于进一步侦查,有些被逮捕者最终是否构成犯罪还存在一定的或然性,故不能要求逮捕时都已构成犯罪。但同时,逮捕又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加上中国传统观念对被逮捕的人有普遍的否定评价,认为“被抓的非好人”,从而影响其一生乃至家庭,故逮捕必须慎用少用,必须保证被逮捕者绝大多数构成犯罪。而“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既能适应侦查工作的需要,又能保证被逮捕者绝大多数构成犯罪,因而能较好地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第二,从逮捕条件修改的初衷来看,原刑诉法规定的逮捕的第一个条件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但如前所述,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案件已构成犯罪,并符合逮捕另两个条件,即予逮捕。但尽管如此,刑事强制措施仍不能适应侦查工作的需要,而不得不借用收容审查这一行政强制措施。刑诉法修改时,收容审查被取消。为了适应收容审查取消后侦查破案的需要,修改后的刑诉法适当放宽了逮捕的第一个条件,将“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因此,逮捕条件的这一放宽,名义上是对原法定条件“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放宽,实际上则是对实务部门原来实际掌握的条件即“起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嫌疑人已构成犯罪”的放宽。因为如果不从这里放宽,就无以弥补收容审查取消后侦查工作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需要。因此,“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在事实、证据上的要求,应当稍低于“案件已经构成犯罪”,而“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则正好符合这一要求。第三,从逮捕条件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来看,我国刑诉法关于立案、拘留、侦查终结、起诉、判决的条件的规定,都是从证据对犯罪事实所能证明的程度方面来界定的,例如,立案的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拘留的条件除现行犯外是“重大嫌疑”;侦查终结、起诉、判决的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却未能较准确地反映出证据对犯罪事实所能证明的程度。根据逮捕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程度和其在刑事诉讼所处的阶段来看,其条件应当高于拘留的“重大嫌疑”,低于侦查终结、起诉、审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起点犯罪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充分,犯罪事实基本上为犯罪嫌疑人所为”,即“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或“案件已经基本构成犯罪”则较好地符合这一要求,且它比“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要容易理解和把握得多。第四,从法条语意来看,“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显然不同于“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有证据证明已经构成犯罪”,因为如果二者相同,那法律就毋需将逮捕第一个条件表述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使人不易理解和把握的词语,而只要直接表述为“起点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有证据证明已经构成犯罪”就可以了,最高法院等六机关也毋需对它作复杂的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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