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精神鉴定的合理启动研究

  

  另外,上述强制启动精神鉴定程序的具体情形也可作为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接受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精神鉴定申请的依据。也就是说,申请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做精神鉴定时,并不是五条件的,若提不出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可能患精神病的相关材料,鉴定申请一般是不会被接受的。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英国人阿克毛走私毒品案”[38]就体现了这一点。当时英国驻华使馆领事官员和英国某缓刑组织曾通过律师提出对阿克毛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要求,但是英方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阿克毛可能患有精神病,并且阿克毛本人也没有提供相关材料。法院经审查认为,没有理由对阿克毛的精神状态产生怀疑,其精神病鉴定申请不具备应当被接受的条件。


【作者简介】
张爱艳,单位为山东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1]广义上的精神鉴定,指有专门知识的人根据法院的命令就某人的精神状态所提出的一切意见,其中也包括民事等案件的鉴定。狭义的精神鉴定是指为了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而对其犯罪时的精神状态进行的鉴定。本文在狭义上使用精神鉴定这一概念。
[2]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下),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46页。
[3]参见[德]克劳斯·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3—264页。
[4]参见《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黄道秀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1页。
[5]参见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734—735页。
[6]参见郭华著:《鉴定结论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0页。
[7]参见章礼明著:《论刑事鉴定权》,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11—112页。
[8]不愿作精神病鉴定及辩护的被告人多是穷人,而有钱的被告人一般愿意雇请经验丰富的精神病医生和律师为其辩护,若因精神病而宣判无罪,他们也可设法住进条件较好的精神病医院。参见储槐植著:《美国刑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0页。
[9]参见徐景和编著:《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探索》,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6页。
[10]参见郭华著:《鉴定结论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4页。
[11]参见陈学权:“刑事司法鉴定中的程序正义——邱兴华案对中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启示”,载《中国司法鉴定》2007年第4期;袁博:“浅析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归属”,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8期。
[12]参见刘白驹著:《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792页。
[13]有学者认为既然诉讼参与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那么申请对没有鉴定过的被告人进行鉴定应更不成问题。参见刘白驹著:《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793页。笔者以为此推论值得商榷,因为初次鉴定申请权与重新鉴定申请权并无必然的联系,从后者是不能直接推论出前者的。
[14]参见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9—550页。
[15]参见汪建成:“司法鉴定基础理论研究”,载《法学家》2009年第5期。类似观点还可见黄维智著:《鉴定证据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40页;郭华著;《鉴定结论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7页。需明确的是这些论述都是针对所有司法鉴定而言的,当然包括精神鉴定。
[16]参见赵秉志著:《犯罪主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97页。
[17]参见刘白驹著:《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792页。
[18]参见郭华著:《鉴定结论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7页。
[19]参见陈瑞华:“司法鉴定制度之研究”,载司法部法规教育司编:《司法鉴定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65页。
[20]1999年,南通市的王逸向妹妹泼硫酸一案,王逸先后作了五次精神鉴定,出现了三个不同的鉴定结果:“王逸患精神分裂症、无责任能力”、“无精神病,有完全责任能力”与“犯罪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办:《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55—257页。
[21]另外,精神鉴定启动多也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缺乏次数限制有直接关系。此处暂不对其进行讨论。
[22]2000年5月,杨义勇杀人后,有人立即用重金收买他人,提供的虚假证明材料使杨义勇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逃脱了法律制裁。此后,杨义勇将此精神病鉴定证明称为“杀人执照”,更加无法无天,作恶多端。后被人揭穿并执行了死刑。参见刘海明:“精神病鉴定证明缘何成了‘杀人执照’”,载《检察日报》2002年7月3日。
[23]参见万劲松:“从邱兴华案看我国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的弊端”,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8期。
[24]参见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9页。 [25]何恬著:《重构司法精神医学——法律能力与精神损伤的鉴定》,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55—356页。
[26]社会心理学家发现,人们在解释他人行为时,经常低估环境造成的影响,而高估个人的态度和特质造成的影响,美国学者将此种现象称为“基本归因错误”。基本归因错误理论为我们正确认识社会各界对于精神鉴定启动难的解释的局限性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分析工具。参见吴纪奎:“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启动难的成因分析”,载《中国司法鉴定》2009年第2期。
[27]参见郭华著:《鉴定结论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7页;类似观点还可见季美君著:《专家证据制度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6页。
[28]章礼明著:《论刑事鉴定权》,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62页。
[29]虽然修改后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诉讼结构中引入了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元素,例如庭审抗辩制,但是实践中却难以推行,并未达到其预期效果。
[30]从理论上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享有精神鉴定的启动决定权。但因精神障碍者实施的犯罪多为公诉案件,精神鉴定在自诉案件中多无鉴定的必要,因此本文不探讨自诉案件的情形。
[31]参见张华著:《司法鉴定若干问题实务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48页。
[32]参见黄维智著:《鉴定证据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41页;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63页。
[33]参见杨文菁:“从中、美制度比较的视角看刑事诉讼中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启动程序”,载《第十届全国司法精神病学术会议论文集》,2007年11月,第120—121页。
[34]参见黄维智著:《鉴定证据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41—142页。
[35]此处的强制启动鉴定指的是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与德国、俄罗斯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有所不同。
[36]参见黄丽勤著:《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8页;孙大明:“对邱兴华杀人案的司法鉴定学反思”,载《犯罪研究》2008年第5期。
[37]参见孙大明:“对邱兴华杀人案的司法鉴定学反思”,载《犯罪研究》2008年第5期。 [38]2007年9月12日,什肯·阿克毛(AKMALSHAIKH,英国籍)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杜尚别市携带4030克海洛因乘坐国际航班抵达新疆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入境时,被我国海关安检人员查获。经鉴定,纯度为84.2%。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处阿克毛死刑立即执行。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阿克毛于2009年12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被注射执行死刑。参见http://www.dfdaily.com/node2/node10/userobject1ai204341.shtml,2010—4—6。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