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精神鉴定的合理启动研究

  

  第三,从诉讼理念与诉讼功能来看,司法官启动制与当事人启动制分别反映了不同诉讼模式的诉讼功能,即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司法官启动制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反映,有利于实现“实体真实”的诉讼功能。精神鉴定是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方法为弥补法官专门知识的不足而产生的,一定程度上带有行使国家权力的性质;而当事人启动制则是抗辩制或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表现,有助于发挥“程序公正”的诉讼功能。鉴定人被视为当事人利益的维护者,控辩双方都有权提起精神鉴定。


  

  二、我国精神鉴定的启动模式


  

  我国目前关于精神鉴定启动的设置,既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用的当事人启动制,也与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采用的司法官启动制有所区别,而是一种扩大化了的“司法官启动制”。


  

  (一)法律依据


  

  当前我国尚无针对精神鉴定程序的专门规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主要涉及一些实体性问题,精神鉴定的具体程序没有提到。目前精神鉴定只能依据那些分散于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中的关于刑事司法鉴定的程序性规定。


  

  第一,关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鉴定启动权的规定。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属于“侦查”一章的内容,是侦查的一种手段。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119条)另外,公安部1998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3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由此可见,在我国,侦查机关享有启动鉴定的决定权。


  

  另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也应当进行鉴定。由此可见,我国的检察机关同样享有启动鉴定的决定权。


  

  第二,关于法院鉴定启动权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鉴定;另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的规定,若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从这些规定来看,人民法院毫无疑问也拥有启动鉴定的决定权。


  

  第三,关于诉讼参与人鉴定申请权的规定。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另外,第159条规定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从这些条文的内容来看,诉讼参与人仅享有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权利。


  

  许多学者依据上述条文得出,在精神鉴定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初次鉴定的申请权,只有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权利。[11]但是,此结论有失偏颇,并不符合实际。因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5条对精神鉴定的申请权作了新的规定,即在审查起诉中,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的,检察院应当依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鉴定。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请对其进行鉴定的,检察院也可以依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并由申请方承担鉴定费用。可见,此规定实际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及近亲属的精神鉴定申请权,较之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前进了一步。它在没有让辩护方自行委托鉴定的前提下,又可使辩护方获得有利证据。因而有学者建议将这一规定的内容补充到刑事诉讼法中。[12]笔者对此也深表赞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