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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分析

  

  其次,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意见书后,必须组成合议庭对检察监督意见涉及的执行行为进行审查,该执行行为涉及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应当通过听证等方式听取其意见并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检察监督意见成立的,立即纠正错误的执行行为,并制作书面文件答复提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检察监督意见不成立的,书面答复提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并说明理由。


  

  再次,提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满人民法院的答复意见,且认为有必要继续督促其纠正错误的,应当建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检察监督。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建议理由成立的,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监督意见书。收到检察监督意见书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将相关案卷移送至本院,并组成合议庭对检察监督意见书涉及的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审查,该执行行为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审查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监督意见成立的,责令下级人民法院立即纠正错误的执行行为或者采取提级执行、指定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同时书面答复提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监督意见不成立的,书面答复提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并说明理由。收到答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答复副本转交建议提起检察监督的人民检察院。收到答复副本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就该执行行为再次提起检察监督;若不满人民法院的答复,且认为相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五、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保障


  

  人民检察院进行执行监督,是一种公权行为,具有独立性。人民检察院不能完全根据执行当事人或者执行法院的意见来办理执行监督案件,而必须具有自己的独立判断。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是确保人民检察院判断准确性的重要途径。因此,应当赋予人民检察院对与执行行为以及执行案件有关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的权力。


  

  人民检察院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中所做的调查,既包括向执行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也包括调取有关档案资料。保存在执行机构的法律文书档案,即案件的卷宗,包含着执行案件的许多重要信息,能够反映执行程序、执行方式、执行内容的全貌,是检验执行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的重要证明资料。因此,人民检察院作出检察监督决定后,认为确有必要调取执行案卷的,应当有权向执行机构提出调卷要求。人民检察院提出调卷要求是一种公权行为,因此,执行机构应当配合,即根据要求提供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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