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质是检察权对民事执行权的控制,其目的在于防止民事执行权超越应然的作用范围或者违反既定的运行程序。由于民事执行权的作用与运行是通过民事执行机关实施的民事执行行为体现出来的,所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对象应当是民事执行行为。
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权由执行命令权、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三种亚权力构成,相应地,民事执行行为可分为执行命令行为、执行裁判行为和执行实施行为三种基本类型。执行命令权和执行裁判权集中体现了民事执行权的司法权属性,在性质和功能上与民事审判权完全相同。因此,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人民检察院对分别体现执行命令权和执行裁判权的执行命令行为和执行裁判行为实行检察监督,应当不会有什么障碍。
执行实施权体现的是民事执行权的行政权属性,对体现该权运行的执行实施行为是否可以进行检察监督以及如何进行检察监督的问题,可能会有争议。有人可能认为,既然执行实施权是一种行政权,就不应当设计出类似检察权对审判权的检察监督机制,而应当设计出类似检察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或者通过追究执行人员职务犯罪的方式实现对执行实施行为的监督。但是,笔者认为,首先,执行实施权体现了民事执行权的行政权属性,并不意味着执行实施权就是行政权,执行实施权的基本属性还是相对独立、处于司法权与行政权边缘的民事执行权,将执行实施权完全等同于行政权是不妥的。其次,从性质上看,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属于刑事诉讼的范畴,在这一过程中,检察机关行使的不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因此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并不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
正因为执行实施权的基本属性是民事执行权,所以对执行实施权的监督应当适用民事执行监督的有关规定,体现民事执行监督的特殊性。同时,民事执行权是完整的国家公权力,对该权力的监督当然应当包括对其下位权的监督,否则就会因监督不全面而有损监督的效果。因此,对民事执行权的检察监督,应当包括对执行实施权的监督,检察机关应当有权对执行实施行为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不仅包括执行命令行为、执行裁判行为,还包括执行实施行为。具体而言,从行为的性质来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从行为的后果来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既包括民事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也包括民事执行程序中作出的决定或者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