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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管辖的立法思考

  

  1.建议取消监狱狱侦部门的侦查权。从理论上来说,监狱本身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任务是正确执行刑罚、监管和改造罪犯。赋予监狱部门侦查权,出现了其与刑罚执行权不分的矛盾,有违刑事诉讼的分工原则。因此,这种授权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监狱的性质。


  

  2.建议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可以由新成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代替行使,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根据国家预防腐败局设立的精神,其主要负责查处党内腐败行为,检察机关负责处理所有触犯刑法的腐败犯罪行为,而且这些部门同样也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的职能。如果国家预防腐败局可以“办案”,其权力会不会是将纪检的一些手段、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揉和”起来?那将更会出现反贪污贿赂案件侦查权行使的交叉混乱。因此,既然国家有意专门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那么赋予其侦查权,将所有职务犯罪案件统一管理,将是最佳选择。


  

  3.建议在公安机关内部依据情况设立不同的专门侦查机构,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现有的公安机关内部设立的不同机构,其划分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就刑侦、经侦与禁毒而言,笔者认为,这种划分并未在本质上把握其分类特征。“刑侦”是刑事案件侦查的简称,任何刑事案件都应该列入刑侦之内。而把刑侦同经侦、禁毒并列起来,难免引起岐义,这也是造成管辖权冲突的原因之一。公安机关内部设立的防范和处置邪教犯罪侦查部门、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在具体侦办案件的过程中,同样也会和“经侦”、国家安全机关侦办的案件发生管辖权冲突。因此,应该在立法上重新对专门侦查机构作一个合理的划分,按照侦查实践的现实需要平行设置若干机构,分别行使对专门案件的侦查权。


  

  (二)从立法上细化侦查协作原则


  

  侦查协作,是刑事案件侦查的基本原则。侦查人员由于对此原则缺乏正确的理解,进而造成案件管辖冲突问题无法解决,阻碍了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侦查实践中,虽然常讲“天下公安是一家”,但在具体办案中,许多因素致使案件侦查在跨省、区、县之间出现阻滞,时常出现破案错过时机、破案率低下、破案成本增加等情况,这都是对侦查协作原则缺乏正确理解所致。对侦查协作原则不能正确理解,就会导致交叉管辖出现冲突。对侦查协作原则缺乏正确理解的具体表现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


  

  1.“优先破案”的抢功思想。此种思想表现在积极冲突的案件管辖冲突(案件管辖冲突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中,这时的侦查人员并没有真正把天下公安看成是一家,在案件侦破较容易且影响较大的情形下,往往会出现多个机关、部门争抢一个案件,甚至拒绝合作等。他们首先并不关注或解决案件管辖权问题,而是盲目抢功。等案件管辖权问题明确时,可能也早已贻误了破案战机。


  

  2.“责任回避”的逃避思想。此种思想正好与第一种思想相反。许多案件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比较狡猾,反侦查意识极强,因而在现场遗留的犯罪信息比较少,侦查难度较大。对侦查人员来讲,有些人时常认为:无义务就是无责任。因此就有了相互推诿的可能,致使案件管辖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3.“协作无功”的懒惰思想。不少侦查机关,在外地侦查人员向其发出协作要求以后,认为不管付出多少,案件侦破以后,对于他们来说都没有任何好处。所以在协作时一味附合,但并不真正下功夫,只是敷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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