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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管辖的立法思考

  

  以上是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几种类型,除此之外,在我国侦查管辖还存在指定管辖、协商管辖和交叉管辖等。不管何种管辖,相互之间并不完全独立,案件侦查的分工可能既包含职能管辖,也包含身份管辖或级别管辖等,这种表现可能正是法律规定的弹性所在。


  

  二、侦查管辖的立法特点


  

  通过以上对我国关于侦查管辖立法现状的阐释,不难看出,我国关于侦查管辖的立法主要表现出如下特点:


  

  (一)侦查管辖主体的多元化和分散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侦查权的主体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主体,因此在我国法定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和监狱狱侦机构都是刑事案件侦查管辖主体。多个机关或部门分别对刑事案件具有侦查管辖权,是侦查管辖主体多元化的表现。多元化与分散性是密切相连的,刑事案件侦查管辖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管辖主体自然也就表现出分散性的特性。多元化和分散性使得主体对案件的管辖分工更加细化和具体,但这也正是造成侦查管辖冲突的根本原因,如果多个管辖主体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不够明确或具体,就会导致管辖权的冲突。


  

  (二)侦查管辖主体的兼职化


  

  在我国,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对多数刑事案件具有侦查管辖权。作为主要的刑事案件侦查管辖主体,公安机关既是行政机关又是侦查机关,尽管在公安机关内部不是所有的部门都在行使着侦查权,只有刑侦部门、经侦部门、毒品犯罪侦查部门和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等对刑事案件具有侦查管辖权,但公安机关是我国法定的侦查机关,这是不争的事实。由此可见,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主体,其职能不是唯一的,公安机关既肩负有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职能,同时还承担着其他行政执法任务。检察机关在我国既是公诉机关、侦查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作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是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主体,尽管侦查、公诉和法律监督职能分属检察机关内部不同的部门,但检察机关作为侦查管辖主体其兼职化特点是毋庸置疑的,不能因机构内部部门的不同分工而否定机构职能的兼职化特点。


  

  (三)侦查管辖标准的不确定性


  

  侦查管辖标准是区分刑事案件侦查主体的依据。在我国,侦查管辖标准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刑事案件侦查的身份管辖,主要是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来确定管辖主体;刑事案件侦查的地域管辖,主要是以犯罪地来确定管辖主体;刑事案件侦查的级别管辖,主要是以犯罪危害后果、情节来确定管辖主体;刑事案件侦查的职能管辖,主要是以犯罪性质等来确定管辖主体。由于身份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职能管辖相互之间并不完全独立,即案件侦查的分工可能既包含职能管辖,也包含身份管辖或级别管辖等,因此管辖标准的不确定性会带来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冲突。刑事案件发生以后,究竟应该由怎样的侦查主体负责侦查管辖,重要的一点便取决于侦查管辖的标准。一起刑事案件,确定侦查管辖的依据有可能是犯罪地,也有可能是犯罪性质,或者犯罪嫌疑人身份、犯罪后果等,当然更不排除几种依据兼而有之,因此侦查管辖标准的不确定性便凸显无疑,侦查管辖标准的不确定性自然也就成了侦查管辖冲突的主要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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