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侦查管辖的立法思考

  

  身份管辖,是指具有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依据犯罪嫌疑人身份的不同,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的分类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犯罪嫌疑人身份的不同,刑事案件的侦查管辖可能也会各异。比如同样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案件的性质则属贪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对其具有侦查管辖权;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案件的性质则属职务侵占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对其具有侦查管辖权。身份管辖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部分职能管辖的特点,比如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和监狱狱侦机构管辖的刑事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身份上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在相关法律规定中也有较强的表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条明确规定: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1]。由此规定不难看出,主体身份的不同,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权限也各异。


  

  级别管辖,主要是指具有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依据各自行政级别的不同对刑事案件在管辖权限上的具体分工。在我国,可以行使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法律有明确规定,但行使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由于在行政级别上的差异,对其所管辖的刑事案件依据危害后果、立案标准等的不同,也有具体的分工。以公安机关为例,在我国,公安部、公安厅(局)、地市公安局和区县公安分局分属不同行政级别的公安机关,尽管它们对刑事案件均具有侦查管辖权,但依然具有明确的分工。刑事案件依据危害后果、立案标准的不同可分成一般案件、重大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三种类型,一般案件是指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侦查机关制定的立案标准应予立案侦查,但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不很严重的案件;重大案件是指已够立案标准,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的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是指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案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由案发地区县公安分局负责组织侦查,地市公安局督促指导并直接组织侦查一部分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由案发地地市公安局组织侦查,公安厅(局)负责督促指导并直接组织侦查一部分特别重大案件;涉及几个区、县的重大案件,由地市公安局组织侦查;涉及几个地市的重大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由公安厅(局)组织侦查;涉及几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特别重大案件,由公安部组织侦查或公安部指定一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为主组织侦查。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侦查机关,其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管辖根据级别的不同也有明确的分工。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侦查全国性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组织侦查全省性的重特大刑事案件,地市人民检察院组织侦查本辖区的重大刑事案件,区县人民检察院组织侦查本辖区的一般或重大刑事案件等。国家安全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的级别管辖与公安机关大体相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