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权力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管辖,通常有这样几种类型,即职能管辖、地域管辖、身份管辖和级别管辖等。
职能管辖,是指具有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的不同,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的分类管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负责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军队保卫部门负责对军队内部发生的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负责侦查;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负责对海关监督区内发生的走私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公安机关负责对除以上机关和部门所管辖案件以外的其它犯罪案件的侦查。不同侦查机关因各自职能的不同,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具体权限也各异。
地域管辖,是指具有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依据犯罪案件发生地的不同,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的分类管辖。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就侦查的地域管辖有明确规定,只是在该法第24条规定了“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之规定,侦查的地域管辖在我国公安机关普遍存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中的“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严格来讲应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因此,如果犯罪案件发生在这些地点,这些地点的公安机关都可以行使管辖权。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之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管辖和监狱狱侦机构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管辖也属于地域管辖,即只要是发生在部队营区或监狱监区的犯罪案件,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狱侦机构均具有侦查管辖权。另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条之规定: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工作区域内和列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水运、通讯、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因此,严格来讲,林业、铁路、交通、民航等行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也是实质意义的地域管辖。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管辖更具有地域管辖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