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管辖的立法思考
程军伟
【摘要】随着网络等信息类犯罪的不断涌现,侦查管辖问题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现行关于侦查管辖的立法更突显出其不足及不能适应侦查实践之需求,因此研究探讨侦查管辖之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根据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立法建议就成为当务之急。尽管立法建议可能只是偏颇之见,但依然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
【关键词】侦查管辖; 侦查权;案件性质;侦查协作
【全文】
在我国,“侦查”与“刑事侦查”、“犯罪侦查”是同一含义。作为一项专门工作,它是指国家法律赋予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和揭发犯罪人,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总称。侦查管辖则是指有侦查权的机关因其种类、级别以及根据法律规定的刑事案件特征的不同所确定的各自直接侦查的权限范围,{1}简单地讲就是各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与权限。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经济的迅猛发展,犯罪活动也呈现出智能化、技能化和信息化等特点。这不仅给侦查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侦查管辖的冲突。犯罪活动的智能化、技能化,致使诸多案件破获的难度加大,甚至案件性质和犯罪主体身份在侦查初期往往很难确定,进而导致刑事案件的侦查管辖权无从划分;犯罪活动的信息化,往往导致案件发现难、犯罪地确定难、侦查工作协作难等,侦查管辖的冲突也就成为必然,因为网络等信息化犯罪案件,由于犯罪地和犯罪嫌疑人身份常常不能得到确定,势必会出现多个具有管辖权的部门争相承办一起刑事案件或者相互推诿的现象。争相承办一起刑事案件是侦查管辖的冲突,相互推诿则是侦查管辖的缺失,侦查管辖的冲突和侦查管辖的缺失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通常都是因管辖权限的不明确而形成。管辖冲突是对管辖权限的直接对抗,管辖缺失是对管辖权限的完全丢弃,对侦查管辖权限的完全丢弃其实也是一种隐形的冲突,这种冲突更值得关注和重视,因为其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具有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都不去处理业已发生的刑事案件,这样会纵容犯罪、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由此可见,随着犯罪活动信息化、智能化和技能化等特点的出现,侦查管辖问题的确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现行关于侦查管辖的立法也凸显出其不足及不能适应侦查实践之需求,因此,系统研究侦查管辖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侦查管辖的立法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18和22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在我国对刑事案件具有侦查权的机关和部门主要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等。这些机关和部门均依法拥有采取法定专门措施、调查犯罪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权力,{2}即侦查权。侦查权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公权力,这些机关和部门行使侦查权从而成为侦查权主体,实质上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侦查意味着国家对社会秩序的强制纠正与实现,其它任何机关、任何人均不得行使这种权力,否则将会导致权力滥用。由于犯罪手段和方式等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在不断发展变化,因此,这项特殊的权力只有授予专门针对犯罪而设立的国家专门机关,才能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并切实保障公民人权不受侵犯。这种权力必须是法定的、明确的,也更应是切实可行和符合实际的。因为只有法律才能对无限制行使权力的做法设置障碍,并试图维持一定的社会均衡。{3}侦查管辖既然是各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与权限,因此,以上机关和部门自然而然地对刑事案件就具有法定意义上的侦查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