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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诉人阅卷权研究

  

  四是证人保护措施的完善。正如上述德美两国以及我国有关阅卷权之争以及证据开示权之争所揭示的那样,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的一个最大隐忧是干扰证人问题。在德美两国,之所以赋予被追诉人本人阅卷权或证据开示权在很大程度上仰仗其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然而,在我国,现阶段对证人的保护仍不完善。在这样的情况下,仓促地赋予被追诉人本人阅卷权着实令人担忧。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证人保护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不但不能确保被追诉人阅卷权的实现,而且也会进一步减损控方的取证能力。因为,在证人基于自身安全而拒绝协助司法的情况下,控方便无法获得证人证言,被追诉人也就无法通过阅卷得知证人证言(尤其是对量刑有利的信息)。


  

  结语


  

  毫无疑问,在被追诉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得以大幅提升以及司法资源匮乏的中国,赋予被追诉人本人阅卷权不仅具有正当性而且也颇具必要性。然而,在我国,要有效地确保被追诉人阅卷利益的实现,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被追诉人本人阅卷可能带来的风险,还面临着一系列的制度性障碍。如果不能事先消除这些制度性的障碍而仓促地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不仅不能保障被追诉人阅卷利益的实现,反而会进一步减损被追诉人的利益,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作者简介】
吴纪奎,单位为北京大学法学院。
【注释】由于各国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区分标准不同,为了便于进行比较研究,本文不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进行区分,将二者统称为被追诉人。
有关赞成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的各种论点,参见钱列阳、张志勇:“被告人的阅卷权不容忽视”,载《中国律师》2009年第9期;韩嘉毅:“辩护人有权利、也有义务保证自己的当事人充分阅卷”,载韩嘉毅律师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hanjiayijd;韩旭:“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及其家属证据知悉权研究”,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5期;等。
有关反对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的各种论点,参见石献智:“律师能否将复制的案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载《检察日报》2008年8月6日;等。
有关折中的观点,参见许兰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也应享有阅卷权”,载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网www.sqxb.com。
有关听审权的详细介绍,参见林钰雄著:《刑事诉讼法》(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页。
林钰雄:“刑事被告人之阅卷权——欧洲法与我国法发展之比较与评析”,载《政大法学评论》第110期,2009年8月版。
在德国,根据刑事诉讼法147条第4项的规定,只要无重要原因与此相抵触,依声请应当许可辩护人将除证据之外的案卷带回他的办公地点或者住宅查阅。
同注,第237页。
在该案中,欧洲人权法院以“法国检察官拒绝无辩护人的被告人的阅卷权,导致被告人无法有效准备及进行自我辩护,不符合武器平等的基本要求”为由判定法国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规定的公平审判条款。
参见张之萍:《刑事被告的阅卷权》,台湾大学法学研究所2007年硕士论文,第80-82页。
同注,第78-85页。
此处所说的“阅卷权”主要是指被追诉人从辩护律师处获取的案卷副本。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2项。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3项。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5项。
Yale Kamisar:Modern Criminal Procedure,west publishing,1990,p1127.
有关美国有关刑事证据开示的理论之争,请参见Jenny Roberts,“Too Little,Too Late:Ineffective Assistance of Counsel,the Duty to Investigate,and Pretrial Discovery In Criminal Cases”,in 31 Fordham Urban Law Journal(2004),pp1148-1152;William J.Brennan,“The Criminal Prosecution:Sporting Event or Request for Truth?A Progress Report”,in 68 Washington University Law Quarterly(1990),pp5-8.
Jenny Roberts,“Too Little,Too Late:Ineffective Assistance of Counsel,the Duty to Investigate,and Pretrial Discovery in Criminal Cases”,in 31 Fordham Urban Law Journal(2004),pp1145-1146;William J. Brennan,“The Criminal Prosecution:Sporting Event or Request for Truth?A Progress Report”,in 68 Washington University Law Quarterly (1990),p2.
Hon. H. Lee Sarokin and William E. Zuckerman,“Presumed Innocent?Restrictions on Criminal Discovery,in Federal Court Belie This Presumption”,in 43 Rutgers Law Review (1991),p1090.
Yale Kamisar,Modern Criminal Procedure,west publishing 1990,p1146-1147. Wm. Bradford Middlekauff,“What Practitioners Say About Broad Criminal Discovery Practice”,in 9 Criminal Justice(1994),. p54.
Darry K. Brown,“The Decline of Defense Counsel and the Rise of Accuracy in Criminal Adjudication”,in 93 California Law Review(2005),p1623.
ABA Standards for Criminal Justice,Discovery.
Rowe and Davis v. the United Kingdom Judgement of 16 February 2000,§ 54. 林钰雄著:《刑事诉讼法(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4页。
张之萍著:《刑事被告的阅卷权》,台湾大学法学研究所2007年硕士论文,第138页。 林钰雄著:《刑事诉讼法(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1页。
在李庄案中,龚钢模之所以检举李庄,无非是想通过立功免死。笔者认为,在其他不涉及死刑的案件中,除非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有其他重大的利益纠葛,被追诉人一般不会检举自己的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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