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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诉人阅卷权研究

  

  美国各州不断扩大证据开示的实践经验表明,证据开示反对者所担忧的问题并没有明显的增加,加之证据开示在促进辩诉交易方面的作用,促使越来越多的州对尽早、全面的进行证据开示持更加开放的态度。


  

  三、被追诉人阅卷权的解决之道:利益权衡


  

  说到底,有关被追诉人的阅卷权之争,实质上是不同主体的利益之争。是否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在多大范围内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以及何时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关涉到检察官、辩护律师、被告、证人、被害人以及公众等多方的利益。一言以蔽之,阅卷权关涉到检察官对犯罪的追究、辩护律师的调查权与庭审准备、被追诉人的有效辩护与质证、证人及其家属的安全、被害人利益的实现、国家安全、诉讼资源的配置等一系列的利益。上述德美两国有关被追诉人的阅卷权之争以及证据开示之争,其核心无非是被告人利益、第三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与协调之争。各国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关于阅卷权或者证据开示权的各种差异也不过是各国利益选择偏好造成的。换言之,是否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在多大范围内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以及何时赋予被迫人阅卷权,事实上是各国对相关利益进行权衡的结果。尽管如此,各国对各种利益的权衡却不是恣意的,毕竟对各种利益的平衡要受到各种外在力量(尤其是经济条件以及科学技术水平等)的制衡以及正当性的拷问。


  

  在倡导被追诉人程序主体地位以及强调保障无辜者的今天,被追诉人的利益保护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这无疑会对刑事诉讼中各种利益权衡产生重要影响。正是在这一大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国家或者国际公约基于被追诉人利益保护的考量而赋予被追诉人本人阅卷权(直接阅卷或从辩护律师处获取案卷复制本)。然而,正如上面所指出的,被追诉人程序主体地位的提升只是改变了各国在进行利益权衡时赋予被追诉人利益保护的比重,而并未也不可能将被追诉人的利益保护凌驾于其他利益保护之上。因此,即便再强调被追诉人利益保护的国家,也会基于其他利益的考量而对被追诉人探知控方掌握的资讯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以对证据开示采取最为开放态度的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有关证据开示的标准[22]为例,根据该标准第11-6.1的规定,基于保护其他利益(如保护线人、保护国家安全等)的需要也可以限制证据开示的范围。然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随着被追诉人程序主体地位的提高,对被追诉人阅卷权限制的正当性也越来越受到严格的审查。欧洲人权法院在Rowe and Davis v. the United Kingdom[23]一案的判决中便指出:虽然被追诉人的证据开示权并不是绝对的,基于国家安全、保护证人免于报复的危险、对警方调查方法的保密等利益的考量,对于特定的证据不进行开示确实有其必要性。然而,该判决又特别强调,对被追诉人权利的限制只有在极其必要(strictly necessary)的情况下才被允许,而且为了确保被追诉人的公平审判权,对于因限制证据开示而对被追诉人权利行使造成的困难,司法当局必须通过程序进行充分的平衡。


  

  人类长期的经验表明:利益之争的解决之道,在于谋求调和而非片面牺牲,即解决冲突并不必然意味着牺牲其一而成就其他,而是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谋求并存方案,并且,在迫不得巳时,仅容许最小限度的牺牲。[24]在所有的案件中被追诉人阅卷带来的好处都是相同的,但是在不同的案件中以及在同一案件的不同阶段被追诉人阅卷实际可能带来的风险却是不同的。经验表明,案件的性质越严重,被追诉人阻止控方起诉的动机就越强烈,相应地,其采取违法行为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在这样的案件中,让被追诉人及早、全面阅卷或者向其开示证据,风险是比较大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让被追诉人阅卷的范围或者向其开示的证据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便具有了必要性。同理,相较于侦查的早期阶段而言,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大部分证据已经固定完毕的情况下,让被追诉人进行阅卷或者进行全面的证据开示其风险就要小得多,更为重要的是,此时让被追诉人阅卷或对其进行全面的证据展示,既有利于促使被追诉人积极认罪,又有利于其根据控方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准备辩护。经过利益权衡,我们便可以发现,在案件侦查终结后,让被追诉人全面阅卷或者向其全面开示证据,其好处要大于由此带来的风险。也正因为如此,大多数国家规定,在侦查终结后,除了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外,被追诉人便可以通过阅卷或者要求控方进行全面的证据开示,以全面了解控方掌握的案件情况。需要强调的一点是,鉴于羁押具有剥夺被追诉人自由的特性,加之羁押要求的证明标准比较低,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强调在羁押听证之前也要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或者要求证据开示的权利,以确保其能对控方的羁押要求进行有效的反击。然而,相较于侦查终结后,毕竟羁押阶段让被追诉人较为全面地知悉控方的证据,其危险性是比较大的,且也无太大的必要。因为羁押要求的证明标准比较低,为了保持其资讯优势,在羁押听证阶段控方出示的证据是比较少的,因此,被追诉人反驳控方的难度也就相对小得多,无需太多的证据开示,被追诉人便可以有效反驳控方的羁押请求。正是基于此,各国在羁押阶段允许被追诉人阅卷或向其开示的证据范围是比较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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