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被追诉人阅卷权研究

  

  针对被追诉人可能滥用卷宗而禁止被追诉人阅卷的主张,反对者从以下几个方面逐一进行了反驳:[8]首先,关于保护原始卷宗完整性的主张,反对者认为,倘若制作卷宗复制本旷日费时,仅以接触原始卷宗来阅卷,或许还可以找到禁止被追诉人阅卷的理由。然而,在快速且廉价的影印及复制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交付复制本给被追诉人已经足以有效防范被追诉人湮灭原始卷证的风险;其次,关于被追诉人阅卷容易使案情陷入晦暗或危及侦查目的的担忧,反对者认为,这种担忧主要是针对侦查中的阅卷,这完全可以以“危及侦查目的”为由拒绝被追诉人全部或部分阅卷,绝不能仅仅基于此就全面禁止被追诉人阅卷;再次,关于维护第三人利益的观点,反对者认为,这完全可以通过阅卷内容的限制加以解决,况且在未经充分论证的情况下武断地认为,在第三人的利益和刑事被追诉人的阅卷权相冲突的情况下,刑事被追诉人的阅卷权应当无条件地让位于对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也是欠妥当的。最后,关于确保迅速原则实现的观点,反对者认为,国家机关有各种手段确保迅速原则的实现,完全没有必要以牺牲被追诉人阅卷权的方式加速程序的进行,更不应该先推定被追诉人会滥用权利而事先概括剥夺其权利。


  

  面对理论上有力的反驳,尤其是受到欧洲人权法院对Foucher V.France[9]案判决的影响,德国不得不在1999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增订第147条第?项,赋予没有辩护人的被告本人以阅卷权。随后,由于欧洲人权法院在2001年2月13日又宣布德国的三个案件(均涉及羁押中被告人的阅卷权问题)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4项,德国又不得不对羁押中被追诉人的阅卷权予以进一步的保障。[10]现如今,在德国通说、实务以及刑事立法在被追诉人的阅卷权问题上基本达成了如下共识:[11]


  

  一是承认被追诉人是阅卷权的权利主体,但是原则上阅卷权只能由辩护人来行使,辩护人对被追诉人负有资讯传递的义务,原则上他必须将其阅卷所知的内容通知被追诉人或给予影本,但是有突袭性效果的强制处分不应预先告知;


  

  二是原则上被追诉人没有阅卷请求权,只有辩护人才是刑事诉讼法147条第1项规定的请求权人。但是,当被追诉人没有辩护人时,他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147条第7项的规定获取卷宗副本。然而,相较于辩护人,无辩护人的被追诉人获知的卷宗内容要受到更多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147条第2项的规定,仅可以基于“危及侦查目的”的理由限制辩护人的阅卷权,而根据刑事诉讼法147条第7项的规定,也可以基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的理由限制没有辩护人的被追诉人的阅卷权;


  

  三是被追诉人既可以在案件移送法院后阅卷,又可以在侦查程序中阅卷。在德国,理论界认为,羁押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实质上与有期徒刑无异。因此,其判例认为,为了确保被追诉人能有效挑战羁押的合法性,理应赋予被追诉人检阅卷宗的权利,并认为“只要对于羁押决定具有重要性的事实和证据”都应成为阅卷的对象。当然,在侦查阶段被追诉人检阅卷宗的权利要受到更大的限制。


  

  总之,在德国,有关被追诉人的阅卷权[12]问题,其立法、判例以及实务的最大特点是区别对待,这种区别对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对辩护人的阅卷范围与被追诉人的阅卷范围区别对待,即辩护人既可以查阅卷宗原始卷,又可以查看证据,而被追诉人只能获取案卷的副本;其二,对有辩护人的被追诉人与无辩护人的被追诉人区别对待,即对无辩护人的被追诉人立法明确赋予了其阅卷权,而有辩护人的被追诉人原则上无阅卷请求权而只能从其辩护人处获取卷宗副本;其三,对侦查终结前的阅卷范围与侦查终结后的阅卷范围区别对待。[13]在侦查终结前可以基于危及侦查目的的理由,对阅卷范围进行限制,而在侦查终结后原则上不得再以此为由限制被追诉人的阅卷权;其四,对不同种类的证据查阅限制不同。在德国,在程序的任何一个阶段,都不允许拒绝辩护人获知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假如他提出要求时,必须准许他调查活动笔录以及鉴定人的鉴定,[14]而对于其他的证据则可以进行一定的限制;其五,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是否准许阅卷的决定主体不同,即在侦查程序中由检察院决定,除此之外由受理案件的法院决定。[15]一言以蔽之,德国有关被追诉人阅卷权的立场,既受到其根深蒂固的对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信赖差异传统的影响,又受到其长期奉行的比例原则所强调的利益权衡的影响。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