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体制度的阙如
我国宪法和法律都没有关于宪法诉讼制度的规定。但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宪法诉讼制度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宪法诉讼案件都不是独立进行的,而是依附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宪法案件的具体操作程序,完全按照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只是在判决中援引宪法的具体规定。制度是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设计的一套规则,这套规则构成一个严密组合的整体,不同规则可能履行着不同的职能,但却相互配合,并共同指向某一明确的目标。“规范是制度的本质特征之一”[31]。法院的上述探索还构不成宪法诉讼制度。但需要指出,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应当用民事赔偿的方法解决双方当事人因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受侵害引起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此确立起一个规则:“以民法方法保护公民在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因此,我们可以说,虽然作为一整套规则的宪法诉讼制度目前尚未建立起来,但关于宪法诉讼个别的规则正在形成之中。
【作者简介】
谢维雁,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张义清.
宪法泛政治化的逻辑归谬与历史反思.当代法学,2006,(6):76.
陈云生.
宪法监督司法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92.
翟小波.代议机关至上,还是司法化.中外法学,2006,(4):430.
谢维雁.“母法”观念释读
——宪法与法律关系新解.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130.
韩大元,刘志刚.试论当代
宪法诉讼制度的基本功能.法学家,1998,(2):3.
胡肖华,
宪法诉讼原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1-42.
胡锦光.
宪法诉讼制度若干问题.
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
宪法比较研究文集(二).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156.
莫纪宏.实践中的宪法学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90.
谢维雁.论宪政的平衡性.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8.
沈宗灵.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40.
公丕祥.法理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334.
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