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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诉讼存在论(下)

  

  3.将宪法诉讼等同于违宪审查


  

  我国学者长期以来存在着一个错误的认识,即将宪法诉讼等同于违宪审查。如有学者认为,宪法诉讼是指解决宪法争议的一种诉讼形态,是依据宪法的最高价值,由特定机关审查法律的违宪与否,使违宪的法律或行为失去效力的一种制度[24]。也有学者认为,宪法诉讼的核心是解决宪事纠纷,制裁违宪行为,其审判原则是合宪性审判原则[25]。有学者将宪法诉讼分为两类型,认为,宪法法院型的基本特色是:宪法法院不以存在具体的法律上的争讼为前提,而可以对法律进行抽象的违宪审查;普通法院型的基本特色是: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的法律上的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适用某项法律,而另一方当事人认为该法律违宪而要求不适用该项法律时,进行合宪性判断[26]。无论哪一种宪法诉讼都要进行违宪审查。将宪法诉讼等同于违宪审查的观念,阻止宪法进入诉讼领域的原因在于:违宪审查的理论在我国很长时间都没有被接受,即使到今天我们虽然接受了违宪审查的理论,但却认定我国属于立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模式。学者们一般将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理解为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即使认为我国目前尚不存在违宪审查制度的学者,在提出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时,也倾向于考虑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宪法委员会进行违宪审查的制度设想。违宪审查的职能既然由立法机关来承担,跟司法机关沾不上边,那么,也就不存在所谓宪法诉讼,甚至也不用考虑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二)理论预设的冲突


  

  如前述,我国宪法序言宣布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亦即宪法至上,但是,我国宪法又作出了权力机关至上的规定。《宪法》第2条、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现行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规定,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权力机关处于最高的地位,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相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都处于从属地位,它们要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向它负责,受它监督。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我国具有至上的地位。当然,在理论上还有一个比它更高的权威,即人民。但这个权威在一般情况下都处于幕后,除非国家权力机关已经完全不能表达他们的意愿且他们也无法再忍受,他们都不会亲自出场。因此,在我国政治与法律生活中,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我国的立法机关,有时也称代议机关就扮演着至高无上的角色。自然地,法院及其他国家机关都要仰其鼻息了。这种体制要求,法院必须绝对地服从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即使法律是违宪的,法院也无权不执行。代议机关至上的这种体制,不容许法院对代议机关的立法进行质疑。“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行使自身职权过程中,首先应当适用的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不是宪法”[27]。是代议机关至上,还是宪法至上?仅从宪法规定上看,似乎不存在什么问题,当然是宪法具有更高的权威,因为代议机关也须遵守宪法。但是,就法院而言,它不是中立的,它从属于代议机关,虽然它因此也要受宪法的约束,但它却不能绕开代议机关的立法而直接适用宪法。此时,对法院来说,代议机关是直接的权威,而宪法仅是间接的权威。所谓直接的权威,意味着法院直接在代议机关的“管辖”之下,代议机关对法院的监督、对法官的人事任免都是现实的、直接的,法院完全不能违背代议机关的意志。而所谓间接的权威,意味着法院虽然受宪法约束,但由于代议机关的立法等是根据宪法作出的因而法院遵守这些法律就是遵守了宪法,法院并不直接依据宪法行事。在直接的权威和间接的权威存在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自然是选择服从直接的权威即代议机关。否则,法院就会“得罪”代议机关,从而在人事任免及监督等方面受到代议机关的“报复”。法院回避适用宪法,实质上就是在回避这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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