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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诉讼存在论(下)

  

  (二)中国宪法诉讼功能的实现


  

  第一,我国宪法诉讼功能尚未有效发挥。其主要原因是:宪法诉讼案件极少,其审判活动还缺乏稳定的操作制度。已经发生的宪法诉讼案件都是零星的,甚至一些案件是否属于宪法案件人们在认识上尚存分歧。宪法诉讼功能正常发挥,需要具备以下这些条件:清晰而确定的宪法诉讼案件;建立健全宪法诉讼制度;法院无障碍地进行宪法案件的审判。宪法诉讼的功能,说到底,是宪法诉讼制度的功能。宪法诉讼制度的存在是其功能正常发挥的前提。由于目前还没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个别法院的探索远谈不上制度,宪法诉讼的功能不能有效地发挥,也在情理之中。


  

  第二,宪法诉讼的政治功能在我国还没有实现的基础。宪法诉讼的政治功能涉及一国权力结构。前述宪法诉讼的政治功能是建立在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原则基础之上的,其功能的实现是为了解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按照三权分立原则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实现三权之间的平衡;同时确保三权的行使不至脱离民主的轨道。我国不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而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政府、法院和检察院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行政权和司法权都来自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授予,它们虽然也存在分工,但却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各种权力之间的争议在我国也不是通过诉讼来解决的,而是通过政治渠道解决的。


  

  第三,我国宪法诉讼功能的核心是人权保障功能。如前述,宪法诉讼的兴起,是我国经济发展导致公民权利意识增强的结果。目前我国的宪法诉讼仍然主要适用于公民宪法权利保障方面。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在以后的发展中,我国的宪法诉讼仍将以人权保障为重点。其原因在于:(1)人权是宪政和法治的核心价值,是其他价值的基础。随着2004年修宪中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人权保障将成为我国重要的时代课题。宪法诉讼也必定会回应这一时代需求。(2)近年来,我国公民权利意识还在进一步增强,公民对宪法权利保障的要求也在增强。公民对宪法权利保障的要求,是推动宪法诉讼发展的动力。(3)现行宪法仍有部分公民基本权利至今没有相应的法律具体化,对这部分权利的保障将是未来宪法诉讼的重要任务。(4)由普通法院来进行违宪审查,在我国短期内不可能实行,包括国家机关之间权限争议在内的政治争议短期也不可能纳入到司法解决的范围,只有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才有可能全方位纳入诉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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