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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诉讼存在论(下)

中国宪法诉讼存在论(下)


谢维雁


【摘要】对于中国是否存在宪法诉讼,我们不能从严格的西方标准来回答,而应从中国实际出发来分析。在理论上,我国宪法并不排斥宪法诉讼,但是,即便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不支持宪法进入诉讼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宪法案件却仍然是存在的。而且,在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在我国还存在宪法政治化的观念、制度阙如、宪法依据不足等障碍,宪法诉讼功能也尚未发挥出来的情况下,宪法诉讼却已形成由普通法院审理、不存在违宪审查、无独立诉讼形式和以基本权利为诉求的特点。
【关键词】中国;宪法诉讼;违宪审查
【全文】
  

  三、中国宪法诉讼的功能


  

  (一)宪法诉讼之一般功能


  

  通观各国宪政实践,宪法诉讼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宪法诉讼的政治功能。包括:(1)以司法手段解决政治争议。(2)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并实现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平衡。(3)对民主的保障与补救。由几个法官就推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不符合民主的精神,这就是所谓“反多数难题”。但,民主是有缺陷的,它存在“多数的暴政”的风险。宪法诉讼虽然不能预防“多数的暴政”,但却可以在事后对少数人的权利进行救济。第二,宪法诉讼的法治功能。包括:(1)维护宪法权威,即通过宪法诉讼对法律及公权力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裁决违宪法的法律或行为无效,这使宪法的至上性获得了保障。(2)维护法制统一,即在宪法诉讼作为违宪审查手段的情形下,法院以宪法为标准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判断,认为合宪的就予以保留,认为违宪的就判令其失效,从而使整个法律体系在宪法基础上得以整合;同时,还使宪法的含义更加明确、清晰。(3)促进宪法发展,即通过宪法诉讼使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相联结,使宪法规范在社会实践中得到检验,使宪法理论得到丰富,并最终使宪法得到发展。第三,宪法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即通过宪法诉讼使那些还没有被普通法律法规所涵盖的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在受到侵害而部门法无法提供有效的救济时,提供宪法上的救济。第四,宪法诉讼的社会功能。包括:(1)导引功能,即通过宪法诉讼的判决对人们的行为提供规则指导,人们从中学习到宪法的规则,并以此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调节。(2)价值宣示。就普通人而言,他们往往通过宪法诉讼来了解宪法的价值,因此,宪法诉讼可以促进国民宪法价值观的形成。(3)法制宣传。人们通过宪法诉讼案件的审理及判决过程,了解到宪法的相关规定、理论及其运作,并最终明白何为宪法。通过这种途径认识的宪法才是实际运行的宪法,而不纸上的宪法或书本上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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