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宪法第126条中的“法律”是否包含宪法?
《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条中“法律”是形式意义上的法律还是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如果是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则意味着人民法院仅仅依照法律——而不包括宪法——行使审判权,因此,宪法不能进入诉讼领域。相反,如果此处的“法律”是实质意义的,那么,法院就可以依据宪法进行审理和裁判。学者们恰好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该条中的“法律”不包括宪法。如有学者认为,《宪法》第126条中的“法律”“应当理解为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6];“宪法典中的第126条关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中的‘法律’当然是狭义上的法律。”[7]另一种观点认为,《宪法》第126条中的“法律”包含宪法。如有学者认为,该条中“依照法律规定”“具体指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5]441;有学者进一步区分了法院职权的来源和法院行使职权的依据,认为,“《宪法》第126条中规定的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这里的‘法律’应该是实质法律(即广义法律)。当然,审判权的来源仅仅是宪法和形式法律;审判权具体行使的依据则是整个的实质法律。”[8]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较为可取。诚然,我国现行宪法未对“法律”一词进行界定,其含义在不同条文中存在差异:一些条文中采用实质法律的概念,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3条第2款)中的“法律”;而另一些条文中又采用了形式法律的概念,如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中的“法律”(第62条)。但笔者认为,就《宪法》第126条而言,该条中的“法律”必然是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而非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因为,在事实上,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外,至少目前官方正式文件确认的“依据”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①(注释1:见最高人民法院在1986年10月28日《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可见,这里采取的是实质“法律”的概念,因此,也应该包括宪法在内。可以得出结论:《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中的“法律”必然包括宪法,《宪法》第126条为宪法诉讼提供了间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