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国情出发,宪法诉讼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由法院进行审判。既然是诉讼,就必须由法院——但并不要求设立专门法院如宪法法院——来进行审判。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对一些宪法问题乃至宪法争议所作的决定,不属于审判,更不属于宪法诉讼。第二,与宪法存在直接的关联。这是指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必须是直接依据宪法规范进行。但是,“与宪法存在直接的关联”,(1)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进行违宪审查,但也不排除违宪审查的可能。必须承认,我国存在一个不进行违宪审查却又需要依据宪法进行诉讼的空间。比如,在宪法的规定没有被普通法律具体化的情形下,当事人就可以直接依据宪法的规定向法院主张其权利,而法官也应当直接依据宪法作出裁判。同时,也必须明确,即便在普通法律与宪法相抵触的情形下,法院也不一定要进行违宪审查,法院可根据“不能适用违宪的法律”的原则[4]而选择适用宪法。(2)也不意味着法院的审判活动一定要根据专门的、特殊的程序即宪法诉讼程序来进行。
(二)我国现行宪法并不排斥宪法诉讼
1.宪法诉讼: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应有之义?
我国《宪法》序言宣布,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5条又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些规定,确认了宪法的至上权威。宪法最高法律效力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其一,它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不能与它相抵触,否则,将受到违宪审查,被宣布无效或被撤销。其二,它是一切国家和社会组织行为的最高准则。无论是国家主席,还是法官,都必须受它的约束,否则,可能被罢免(国外被弹劾)或被提起宪法申诉。其三,它应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最后保障,在使用其他手段即穷尽司法救济手段后,仍不能保障自己的权利时,最后可以运用宪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5]。由此,可以推导出:第一,宪法必须得到法官的尊重,也就是说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必须接受宪法的约束;第二,公民在穷尽司法救济手段后,可以运用宪法来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可见,现行《宪法》并没有禁止自己进入诉讼领域。其实,宪法诉讼对实现“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宪法诉讼使宪法规范在具体案件中适用,使抽象的宪法规范与具体的社会现实连接起来,使具体的社会现实受到宪法的规范与制约,从而使宪法在社会现实领域实现其效力。另一方面,在宪法诉讼过程中,法院在相互对立或抵触的各种规范中选择宪法作为裁判的依据,是一个排除与宪法相抵触的规范的过程,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在这个过程中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