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诉讼存在论(上)
谢维雁
【摘要】对于中国是否存在
宪法诉讼,我们不能从严格的西方标准来回答,而应从中国实际出发来分析。在理论上,我国宪法并不排斥
宪法诉讼,但是,即便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不支持
宪法进入诉讼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
宪法案件却仍然是存在的。而且,在建立
宪法诉讼制度在我国还存在
宪法政治化的观念、制度阙如、
宪法依据不足等障碍,
宪法诉讼功能也尚未发挥出来的情况下,
宪法诉讼却已形成由普通法院审理、不存在违宪审查、无独立诉讼形式和以基本权利为诉求的特点。
【关键词】中国;
宪法诉讼;违宪审查
【全文】
“宪法诉讼”这一概念正在逐渐进入到中国法学家的视野。中国是否存在宪法诉讼案件?学者们还未达成共识。多数学者主张,中国没有宪法诉讼案件。依这种观点,“我国现行宪法没有宪法审判机关的规定,因而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诉讼”[1];也有学者主张,中国有宪法诉讼案件。这种观点坚持认为,目前虽然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宪法诉讼、独立进行的宪法诉讼、直接违反宪法的宪法诉讼,但“有实质意义上的宪法诉讼、附带进行的宪法诉讼、间接违反宪法的宪法诉讼”[2]。笔者属于少数派,即认为中国存在宪法诉讼案件。本文拟从宪法案件的判断标准、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特点及中国宪法诉讼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证,并试图理清宪法诉讼制度的一些理论基础。
一、中国存在宪法诉讼之根据
(一)判断是否存在宪法诉讼案件的标准分析
在国外,并无统一的宪法案件的判断标准。在实行宪法法院制度的国家,宪法诉讼的概念非常清晰,即由宪法法院进行的诉讼。在由普通法院进行宪法诉讼的国家,法院审理的案件只有一部分是宪法诉讼案件,而成为宪法诉讼案件的标准是案件必须跟宪法相勾连,即法院必须在审理过程中进行违宪审查并作出合宪性判断。而在宪法委员会制度的情形下情况较为复杂。虽然很多学者现在都同意宪法委员会具有司法性,但它毕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司法机关,还承担着非诉讼职能。只有存在宪法上的争议并提请宪法委员会进行裁决的案件,才能称得上宪法案件。有学者将宪法诉讼的要件——即判断是否宪法案件的标准——归纳为:案件性原则、原告适格、被告适格、成熟性要件、责任要件[3]。这个标准过于简单化,并不能完全涵盖普通法院、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三种情形下的宪法案件;同时,这个标准也是西方化的,完全从国外司法实践中归纳而来,不符合我国的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