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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启示与对我国刑事基本政策的反思

  

  (1)此种情况一般应出现在基本事实清楚,证据未存欠缺的情况,由控方主动提出条件,也可由辩方或律师提出,双方进行协商,提出协议。


  

  (2)这种协议必须严格控制在法院允许的情况下,即受法院的监督,同时被害人亦无异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3)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协议及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


  

  除根据以上不同情况,在程序和实体上分别对待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外,还应建立必要的,共同的,通用的刑事处罚与认罪交易程序,严格遵守,其一般程序包括:


  

  1.告知程序。由于“人们无法行使其不知晓的权利”,因而,告知程序应是刑罚与认罪交易程序的重要环节之一。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用主动向司法机关自白换取较轻的处罚,甚至免除处罚这一规定通过立法向公众公布。同时,司法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第一次接触时,必须向其告知主动认罪可以折抵罪行的具体立法规定,使其自行考虑是否接受这种交换条件。


  

  2.申请和协商的提出程序。进入刑事处罚与认罪交易程序,可由当事人主动申请,也可以由侦查机关或起诉机关主动提议,然后双方协商。两种方法都可以启动这一程序,应坚持自愿原则,反对任何威胁利诱行为,否则应依法查处。


  

  3.协议程序。这是刑事处罚与认罪交易制度中的核心程序。经过申请和提出协议建议以后,当事人或其律师与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具体协商,签订具体协议。进入起诉阶段后所签的协议,应征得被害人同意,并不得过多损害被害人权益。协议签订后,立即生效。


  

  4.自白程序。在达成协议以后即启动自白程序,自白人应保证其自白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否则影响协议的效力,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


  

  5、审查程序。对被告人自白的内容,对业已收取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展开调查核实工作,经查证其自白可信,与案件事实没有出入,则该协议应当生效。


  

  6.执行或移送法院审查裁判。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执行方式,在侦查阶段,只需取得起诉机关批准即可执行。在起诉阶段应将其协议移送法院审查,然后作出裁判,依法执行。


  

  7.监督程序。对于公诉机关不批准协议的行为,对法院作出驳回协议的行为,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上诉,起诉机关可以抗诉。对同意协议的裁定,被害人有意见而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上级司法机关可以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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