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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忠诚保险的范围与期间

  

  【评析】


  

  忠诚也能保险?当我们为有这么一个险种惊讶的时候,殊不知西方早就流行数十年了。忠诚在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今天,不管对个人来说,还是对企业来说,都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也成为中国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案正是一起因雇员的不忠诚行为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鉴于雇员忠诚保险是我国保险公司新的保险品种,我国目前法律上对于雇员忠诚保险的概念也尚未明确界定,故本案业经一、二审,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典型性,同时对相关雇员忠诚保险合同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价值。现笔者就本案所涉及雇员忠诚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责任范围及保险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范围作以下分析。


  

  一、雇员忠诚保险的定义


  

  雇员忠诚保险最早产生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因投资者担心自己的雇员出卖公司机密、携款潜逃等欺骗行为而导致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为满足投资者转移这类风险的需求,而推出这项保险。改革开放初期,外国投资者到我国投资时,根据国际保险业的习惯,他们需要在中国为雇员购买此保险。因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0年率先引进国外的雇员忠诚保险,并直接将该险种的条款从英文翻译成中文,作为国内这类保险的条款。现今我国的几大商业保险公司均已推出了雇员忠诚保险这类险种,但我国保险法至今未对该雇员忠诚保险作出明确的定义。在审理这类案件中,雇员忠诚保险的定义可以参照中国保险学会的相关规定,即雇员忠诚保险,又称诚实保证保险,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如盗窃、贪污、侵占、非法挪用、故意误用、伪造、欺骗等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雇员忠诚保险所承保的是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引发的保险责任事故,也就是说,它是以雇员的品德为承保对象,雇主是权利人,雇员是被保证人,雇主既可以投保其所有雇员,也可以只投保其指定的雇员。


  

  二、雇员忠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及与挪用资金罪之间的关系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于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条款具体规定了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范围,保险种类不同,保险责任也不相同。根据本案雇员忠诚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以下保险责任事故,并经公安或其他司法部门确认的被保险现金损失:1.被保险人的雇员携款潜逃;2.被保险人的雇员的贪污、职务侵占;3.被保险人的雇员单独或与他人共谋抢劫、盗窃现金。也就是说,本案讼争雇员忠诚保险合同中,被告中华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是商业银行的雇员因携款潜逃、贪污、职务侵占等不诚实行为引发的保险责任事故,并经公安或其他司法部门确认的被保险现金的损失。那么,原告商业银行的雇员曾素珠实施的挪用本单位资金1832684元借贷给他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本案讼争的雇员忠诚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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