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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诉讼时效五论(上)

  

  二是船舶碰撞的侵权责任。《海商法》第261条:“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三是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的责任。《海商法》第262条:“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第263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四是船舶油污损害责任。《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6)国家赔偿责任。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3、确定侵权责任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价值取向。


  

  我国关于侵权责任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基本上还是维持了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很多立法只是重复了《民法通则》中的规定,针对侵权行为的特殊性规定特别的诉讼时效期间的地方不多,没有拉开档次规定合理的时效期间。诚然,一国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文化传统、市民的法制意识以及交通、通讯状况等,但是归根结底还是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这是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合理的决定性因素。侵权责任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确立,涉及到多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比如效率与安全、自由与正义、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等,如何决定取舍,应当遵循以下思路:


  

  第一,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长于违约责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有学者指出,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不宜与违约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的消灭时效同样对待,理由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主要考虑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公平和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则是侧重于保证交易的安全和迅速有效。所以,法律应对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单独作出规定[16]。本文完全赞同这一观点,并进一步认为,违约责任是在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情况下,违约方应当向非违约方承担的责任,其目的在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债权,即相对权;侵权责任则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应对受害人承担的法定责任,其目的在于保护他人的绝对权。相对权多数情况下属于约定的权利,不具有公开性,难以为第三人所得知,权利人如果不及时行使,极容易引起他人的信赖,并在此基础上产生新的法律关系、建立起新的社会秩序,因而为了维持新建立起来的秩序,需要较短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反,绝对权都属于法定的权利,其中有些权利无须公示,人皆知之,如生命权、名誉权等,而有些权利通常有一定的公示方式向社会公开其存在,如物权、知识产权等,行为人一旦侵犯了这些权利,即使受害人在一定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也不会很快就引起他人的信赖并产生新的法律关系,也即旧的秩序不会很快被人遗忘,新的秩序还没有立即建立起来,因而相对于违约责任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需要有稍长一些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这里,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应追求效率,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应注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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