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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诉讼时效五论(上)

  

  再看返还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这里首先要区分侵权法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物权法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本文认为,《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与《物权法》第34条[8]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不同的,区别在于:(1)前者的范围比较宽,可适用于一切财产,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后者的范围较为窄,只限于有形财产——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2)前者依附于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后者则依附于物权;(3)前者的产生,必须是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后者的产生,只要构成无权占有即可;(4)前者产生于债权成立之时,而后者与物权的产生并不同步,只有在物权受到侵害或处于不圆满状态时才产生;(5)前者的实现往往导致其侵权之债的债权消灭,但是后者的实现并不导致其物权的消灭,而是使物权恢复了正常的法律状态;(6)前者的消灭导致侵权之债中的债权陷于不完全状态,而后者的消灭意味着物权已经处于圆满状态。因为,债权如果具备全部权能时,即属于完全债权,这些权能是:请求力、强制执行力、接受给付力、保持给付力、自力救济力以及处分权能等;如果一项债权丧失其中一项或几项权能时,便属于不完全债权。由于丧失返还财产请求权的债权是失去了强制执行力,因而使该项债权限于不完全状态。相反,物权只要处于不圆满状态,其请求权就不会消灭,如果已经消灭,就说明这个物权已经处于圆满状态了。可见,二者存在很大的差异,不能简单地将二者划等号。既然返还财产请求权明确规定于《侵权责任法》,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因而应当罹于诉讼时效。不过,返还的财产如果属于物时,二者会发生竞合。


  

  二、侵权诉讼时效期间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不是一个简单的时间长短问题,而是一个人拥有权利却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存在的问题,这种状态持续多长时间就可以否认该权利的行使,是立法者对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利益进行衡量的问题。诉讼时效的完成,对于加害人而言就是一种利益,他可以行使时效完成抗辩权拒绝受害人的请求,所以,较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有利于受害人的,相反,较短的诉讼时效期间则是对加害人有益的。如何规定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不仅取决立法者的价值取向,而且还取决于一个国家诉讼时效的一般制度。


  

  1、国外关于侵权责任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虽然诉讼时效适用的请求权类型很多,各国一般不是分门别类地规定每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而是对所有的请求权统一做出规定。但是,由于侵权行为自身的复杂性,导致侵权责任请求权有许多特殊性,由此也就决定了许多国家民法除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外,还对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作出了特别规定。


  

  (1)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近年来,法国民法典做过多次修改,在时效制度上首次区分了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分别规定在第20编和第21编,其中有许多新规定值得注意[9]。依据新版法国民法典第2224条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可以行使权利的事实之日起算。但是,第2226条规定了人身伤害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该条第1款规定:“自造成身体伤害之事件,受到该事件引起之损失的直接或间接受害人提起的追究责任之诉讼,时效期间为10年,自最初的损害或者加重的损害得到最后确定之日起计算”。同条第2款又规定:“但是,在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拷打或野蛮行为、暴力或性侵犯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提起民事责任之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2002年之前的德国民法在第1编总则专门规定了诉讼时效,同时又在第852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所生的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知有损害事实或确定赔偿义务人之时起,因3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在不知的情形下,自加害行为发生之时起,因3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2002年德国《债法现代化法》颁行后,该条的内容并入了民法典总则,统一适用第五章“消灭时效”规定的3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不过根据第197条的规定,因所有权、其他物权等发生的返还请求权以及用来主张这些返还请求权的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30年。日本民法第1编总则中也规定了时效(包括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又在第724条规定,“因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损害及加害者时起3年间不行使时因时效而消灭,自侵权行为之时起经过20年时亦同”。希腊民法除一般的时效规定外,在第937条规定“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自受害人知道损害及赔偿义务人之时起,因5年的时效消灭,无论在何种场合均服从自行为时起20年的诉讼时效”。意大利民法第2947条第1款、第2款规定“对违法行为所致损害主张赔偿的权利要在权利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对任何一种运输工具的运行造成的损害主张赔偿的,权利行使期为2年”。奥地利民法典规定,自知道损害及加害人之日起3年,最长时效为自侵权行为及犯罪行为实施之日的30年,涉及国库和教堂的最长时效为40年,但名誉侵害适用1年的特别时效。芬兰损害赔偿法规定,自损害发生之日起10年,其他有关严格责任的立法则规定为2年或3年的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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