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为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产生的请求权,原则上财产性的请求权应当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非财产性质的请求权不适宜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首先,非财产性质的请求权,即赔礼道歉请求权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一般是要求加害人为一定的积极作为行为,以消除对受害人的不良影响,使其受到损害的名誉得到恢复并抚慰其受到侵害的精神的一种责任方式。这种责任方式本身不具有经济方面的内容,因而被称之为“人格意义的民事责任方式”[3]。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的宗旨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这就决定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只能是具有财产性质的的请求权。赔礼道歉请求权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以恢复受害人人格上的利益为目标,属于人身权请求权,不具有给付财产的内容,不适宜有诉讼时效。更何况,人身权与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密不可分,丧失或部分丧失这种权利,民事主体就不复存在或其人格就有缺陷,就不能正常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人的尊严备受尊重,人身权的地位日显重要,对人身权的保护更趋周密,民法自然不能对这种权利的保护加以时效限制。对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08条第1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要求保护人身非财产权利和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其次,财产性质的请求权,即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原则上应当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这也是由诉讼时效的功能所决定的。赔偿损失请求权属于传统的侵权责任请求权,无疑应适用诉讼时效,理论上没有分歧,在此不赘。有争议的是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先讨论恢复原状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有学者认为,由于该项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因而不能适用诉讼时效。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第一,恢复原状请求权在性质上不属于物权请求权,而是债权请求权。在我国,恢复原状请求权除了《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外,还有三处规定:一是《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请求权[4],二是《物权法》第36条规定的恢复原状请求权[5],三是《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恢复原状请求权。上述三处规定中,《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恢复原状请求权当然属于债权请求权,至于《物权法》中的规定,究其实质也是债权请求权,理由在于:(1)物权请求权只有三种,即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这些请求权存在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回归物权应有的状态。而恢复原状请求权,由于只是恢复动产或不动产的物理原状,不是恢复权利的原状,所以,不能将其纳入物权请求权的范畴;(2)不能认为它是被规定在《物权法》中就当然具有了物权的属性,事实上物权法中也有许多规定属于债的关系的规定。既然恢复原状请求权定性为债权请求权,就应该有诉讼时效的适用。第二,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也要区分不同类型的请求权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在三种典型的物权请求权中,排除妨碍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没有诉讼时效限制的。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关键要看返还物上的权利是否进行了登记,如果已经登记,该项请求权就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否则就应当有诉讼时效的限制[6]。不过,也有学者认为,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其前提条件必须是已经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否则,返还原物请求权罹于时效后,如果没有取得时效制度相配合,将会使该物上的权利处于真空状态,不利于财产秩序的稳定。本文认为,这一观点是站不住脚的:(1)原物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将不利于现存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一个人拥有某项权利长期不去行使,就会产生一种无权利的外观,人们在此基础上会建立起各种新的社会经济关系,如果此时再允许原权利人行使权利,回复原权利义务关系,势必就要推翻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为了稳定现存的社会经济秩序,就需要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可见,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就在于保护已经建立起来的新秩序。返还原物请求权如果不罹于诉讼时效,允许在任何时候行使,虽然解决了该物的权利归属问题,保护了请求权人的个体利益,但却是以牺牲社会整体利益为代价的。相反,如果怠于行使权利的人,基于诉讼时效的完成,失去了法律的保护,尽管该物处于权属不确定时期,甚至对于原权利人而言,在实体上有失公正,但是他的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相比是微不足道的,也是他怠于行使权利对社会整体利益付出的代价[7]。(2)即使建立了取得时效制度,也不能完全解决返还物的权利真空问题。取得时效的完成,有自己独立的构成要件,当原物返还请求权罹于时效后,并不意味着立即具备了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这样一来,在未具备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之前,该返还物的权利归属仍然无法确定,同样处于真空状态。(3)我国《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该条规定的就是占有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而原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返还请求权在性质上是一致的,都属于物上请求权,既然占有返还请求权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同理原物返还请求权也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由此可见,认为原物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必须以建立取得时效为前提的观点是不能令人信服的。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恢复原状请求权作为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无疑应罹于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