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请求权竞合,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处理办法主要是:1.由原告就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选择其一起诉。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解决办法因赋予原告选择权而获得正当性,并且回避了两诉均获胜的弊端。2.选择之后,通过诉的变更获得有效保护。原告作出选择之后,考虑到可能败诉或者不能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诉的变更来获得保护。比如,若原告选择提起侵权之诉,则有可能败诉,但是原告通过违约之诉则可能胜诉,细仔么原告可以通过诉的变更获得保护,即原告提起违约之诉来替代侵权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准许。此条中“变更诉讼请求”应被理解为:将基于侵权提出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基于违约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将基于违约提出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基于侵权提出的诉讼请求。实际上,这种诉讼请求的变更是建立在诉讼标的变更之基础上,为诉的客观变更。
在英美法系,以“案件事实的同一性”或“诉因同一性”为识别或确定诉的标准,即由于案件的自然事实是同一的,所以应以一个诉或者一个案件对待。大陆法系诸多民事诉讼学者也主张采取此标准,即凡基于同一事实关系发生的,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存在时,实际上只存在一个请求权,因为发生请求权的事实关系是单一的,并非真正的竞合,不过是请求权基础的竞合。
对部分请求和后发性请求,需要运用其他原理和采取特殊处理方法。
【案例7】2004年5月1日,酒后驾车的B将行人A撞倒,A的左臂和头部被撞伤。2004年7月8日,A以B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B赔偿医疗费6万元、误工费2万元、护理费5千元、交通费6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千元和精神损害费2万元。2004年10月11日,法院判决B赔偿以上费用,B没有上诉。此后,A感觉到视力下降,医院诊断出A视力下降是由上次B撞伤A头部所致。2005年9月12日,A以B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B赔偿治疗视力所付出的费用共计5万元。B在答辩状中声称,法院就侵权案件作出的判决已经产生既判力,法院应当适用一事不再理或既判力,裁定驳回A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