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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之诉的构成要素与诉的识别

  

  2.必要共同诉讼中,必要共同诉讼人发生增减,也还是原诉。【案例l]中,钱某所提之诉与赵某所提之诉,实际上是同一个诉,法院应当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钱某所提之诉。赵某和钱某作为共同合伙人,是必要共同原告,应将钱某追加为共同原告。至于钱某提出的赔偿损失1千元的诉讼请求,可以增加到赵某所提的诉之中。


  

  若诉的主体相同,则需根据诉讼标的来识别诉。


  

  通常情况下,诉的主体相同,则需根据诉讼标的来识别诉。如何识别诉讼标的呢?可以运用以下方法:


  

  1.根据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识别诉讼标的。比如,在同一诉讼程序中,A对B同时提起返还借款之诉和返还货款之诉,构成诉的客观合并,前诉的诉讼标的是借款合同关系,而后诉的诉讼标的是买卖合同关系。


  

  2.若根据民事实体法律关系难以或无法识别诉讼标的,则可根据民事实体权利来识别。即是说,从实体权利的角度,更容易识别诉讼标的。比如,婚姻无效之诉与离婚之诉,若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则得出这两个诉的诉讼标的均是婚姻关系;若从实体权利的角度考察,则前诉的诉讼标的是支配权,而后诉的诉讼标的是解除权,所以婚姻无效之诉属于确认之诉,而离婚之诉属于形成之诉。


  

  3.若两个诉的诉讼标的均是同一类权利,比如都是请求权,则需根据具体内容来识别是否是同一个权利。比如,在同一诉讼程序中,A对B先请求返还甲房屋,后变更为请求返还乙房屋。此例中,虽然均是给付之诉,但是两诉标的物已发生质的变更,从而导致请求权和诉讼标的之具体内容发生质的变更。此例属于诉的客观变更。


  

  在特定情况下,需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来识别诉。


  

  【案例4】A以B有恶习为由,提起与B离婚之诉。败诉后,A又以受B虐待为由,提起与B离婚之诉。法律问题:法院应否受理后诉?


  

  在此例中,前诉和后诉的主体完全相同,两诉的诉讼标的均为A与B的婚姻关系或A拥有的婚姻关系解除权。如果因此认为这两诉是同一个诉,按照一事不再理,法院就不应当受理后诉。这种结果显然是不合理的。


  

  这时,我们应当根据诉的第三个方面的构成要素案件事实来识别诉。【案例4】中,前诉的案件事实是B有恶习,而后诉的案件事实是B虐待A。案件事实不同,则诉不同。因此,法院应当受理后诉。


  

  补充说明的是,因案件事实有遗漏、模糊或技术上错误而予以补充或更正,并未改变案件事实的质的规定性,依然是原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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