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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保障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

诉权保障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


齐树洁


【摘要】在诉权保障宪法化、国际化的趋势下,我国现行当事人适格制度与现代司法理念显得格格不入。为此,有必要对作为问题症结的当事人适格予以扩张并赋予其法定效力。将诉的利益作为当事人适格的衡量标准,可以同时满足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中当事人适格扩张之需要。
【关键词】诉权保障;当事人适格;诉的利益
【全文】
  

  2003年11月,诉讼法学界前辈学者江伟教授与其博士生孙邦清在全国诉讼法年会上提交了第一部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草稿,揭开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序幕。同年12月,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被正式列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近年来,学界对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全面修订民事诉讼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如何适应社会需求、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是民事诉讼法修改面临的重大挑战。


  

  一、诉权保障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在法治社会中,国家权力分立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其中司法权具有独立的地位。基于立法权代表民意的有限性和行政权膨胀的事实,司法权最重要的功能之一便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违宪行为、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侵害。在此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司法权是公民的权力,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是为了公民而设置,而不是为国家以及法官设置的。因此,在法治社会里,为了实现运用司法权抑制立法权和行政机关对公民权利侵害之目的,赋予公民诉权,使其能够接近、利用司法制度,就成为贯彻法治的基础条件。[1]但是,由于我国法制建设中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对诉权的保护不够重视,导致现行民事诉讼法在诉权保障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设计上存在重大缺失。随着诉权理论研究的深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扩张当事人适格范围、加强诉权保障的呼声日渐高涨。


  

  (一)诉权的现代转型与接近正义运动的兴起


  

  在传统理论上,通常将民事诉权区分为程序意义的诉权和实体意义的诉权。程序意义的诉权是指当事人享有程序法上的救济权利,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己的权利或在诉讼中进行辩解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实体上的要求的权利和被告可以通过法院反驳原告请求和反诉的权利。实体意义诉权的实现,必须依靠程序意义上的诉权。[2]


  

  “二战”以后,日本学者根据宪法关于“任何人在法院接受审判的权利不得剥夺”的规定发展了宪法诉权说。该学说将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法性质的人民享有接受审判的权利与诉权相结合,主张应将宪法上所保障的诉讼受益权引进诉权理论。此时,民事诉权已超越了单纯的诉讼法意义而实现了向宪法诉权的转型。传统的诉权概念也逐渐被裁判请求权、诉诸司法权、程序保障请求权、接近正义权、接近司法权等现代话语所取代。由此,诉权的现代转型首先表现为许多国家确认接受司法裁判权是人民享有的一项由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诉权保护呈现宪法化的趋势。诉权的现代转型还表现为许多国际法文件对当事人的诉权保障作了明确规定。例如,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受公正审判的权利”(right to afairtrial)作为民主法治社会中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诉权保障的国际化趋势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产生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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