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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药家鑫案看刑罚的殃及效果和罪责自负

  

  至少借此可以给目前刑事和解实践设定一条“监管”的底线:刑事和解无论如何不能过度侵犯罪犯家人的基本权益;司法必须对此类争议的解决承担起这份责任。从长远来看,这对培养法官和法律人的社会公平意识和政治意识,综合平衡各种相关社会利益,摆脱法条主义,走出抽象的程序性保护犯罪嫌疑人和罪犯都有益。


  

  四、“第一说话态度要和好,尊重群众不要耍骄傲”[31]


  

  前面说了,这个问题需要公共选择。公共选择中当然应包括法律人直面问题和公众的理性讨论。但在药家鑫案的社会热议中,我看到了一个有点奇怪的现象:一方面,网络上的表达绝大多数要求判药家鑫死刑;而另一方面,与之前许多涉及死刑的案子相比,法律人几乎失语了。公安大学的李玫瑾教授只是在中央电视台,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对药家鑫的个性和行为作了些分析,[32]只是没有首先参与对药家鑫的集群道德轰炸,就引来了太多网民的集群道德轰炸。[33]


  

  死刑案件很难让人心平气和;网络也趋于凸显情绪最激烈的表达;还反映了意见双方缺乏信任。但无论这种情况是好是坏,法学界都必须正视,力求以建设性的说理方式,避免以意识形态的表态方式或伪装为技术话语的意识形态方式,讨论死刑案和相关问题。


  

  首先要正视死刑,而不是简单贬斥死刑。这么说是因为,法学界有不少学者,包括许多学法律的学生,都大大低估了死刑的生物基础。出于善良愿望,即使不是把死刑本身视为恶,也常常把死刑存废看成一个纯伦理选择或文化选择,似乎只要法学界集体努力,说服了民众,或是通过强有力的政治领袖的政治决断,就可以废除死刑。


  

  不少法律人因此存在着一种基于自身法律知识和法治理想的骄傲和道德优越,听不出;因此也就谈不上尊重民众以激烈语言和情绪表达的他们认定的天理。更糟糕的是,许多法律人也没有能力或不愿努力直接面对深深扎根于人们内心的复仇本能。对死刑,他们好像也给了一些分析,其实和民众一样,只是站在不同立场上表态;也有人不急于废除,却不是基于对民众的理解和对相关利弊的分析,只是策略考量,暂时“迁就”民众。由此带来的必然是死刑问题上法理的贫困。一遇上引发社会热议的案件,除了表态,法律人从未给出令人信服或至少会让人予以考量的理由。


  

  就一般的反对死刑而言,法律人给的理由大致有:一是断言废除死刑是历史的潮流;二是枚举多少国家已经废除死刑;三是引证诸如贝卡里亚这样的法学学者的言辞;四是选择性引证某些可疑的研究成果,说死刑没有震慑犯罪的效果;五是死刑可能错杀人,为避免错杀,就应废除死刑,等等。[34]这些理由无论单独还是结合起来都没有足够的说服力。


  

  其实,无论是法学教授或者是普通民众,没有谁真的能看到什么历史潮流,有没有都是个问题。历史潮流其实是近代人类相信社会不断进步的一个形而上支撑(人类不断趋于完善),而这种说法与法学家的另一个形而上支撑,自然法/普世价值/人权(永恒不变),其实自相矛盾,但许多学者从来不管自己主张的内在逻辑是否统一。由此可见,他手中的牌不是历史潮流,而是信念。有信念不是问题,只是这样讨论引出了问题:隐含的居高临下的道德优越很容易令普通人反感。因为本来就没有多少人来到这个世界是准备严格按照真理生活的。即使我们到目前为止知道最确切的“历史潮流”或“自然法”或“真理”之一是每个人都将死去,还可能包括整个人类,我们还是反抗死亡。


  

  枚举外国同样没有必然说服力。榜样的力量有限。人到了一定年龄后,更多的是按照自己的内心感受生活,不是看着别人生活的。


  

  至于引证贝卡里亚等着名法学家的言辞,有说服力吗?除非你认为他有说服力。我还引证孔子和圣经呢,能说服反对死刑者吗?[35]在这些需要,并能够独自获得经验支撑的问题上,一个成人接受或不接受某个论断常常与论断者的声望无关,有关的更多的是这个论断是否符合接受者的感觉和判断;因此接受一定是选择性的。引证亚里士多德或杰弗逊都不可能让我接受奴隶制,尽管我可能接受甚至钦佩他们的其他论述。


  

  死刑肯定不能震慑全部暴力犯罪(反恐并没有杜绝出现新的恐怖分子),甚至不能震慑许多非暴力犯罪(否则怎么会有贪官前赴后继呢?)。但问题是有哪种刑罚能?这类研究都有非常严格的限定条件。只把结论搬过来,把限定条件全丢一边,这叫“忽悠”。而且,就算极刑不降低,收监以及其他刑罚也就肯定不会降低,那么是不是就该废除所有的刑罚,我们都改唱“让世界充满爱”好了?人类之所以长期使用和保留死刑不可能只是前人错了;如果是错误,那也如尼采所言,它们也已在历史的焙烤中变得坚硬,因无法否证,也无法拒绝,而成为此刻的真理了。[36]


  

  至于第五点,逻辑更荒谬了。吃饭还可能噎死人,是否人类应禁止吃饭?死刑可能出错告诫我们的只是,死刑必须极为慎重,一定要事实清楚,铁证如山,裁判者一定要不存在合乎情理的怀疑;得不出应废除死刑的结论。


  

  之所以这么矫情或叫真,我只是想说,其实法律人手中没有能够一锤定音的超级炸弹或精确打击的巡航导弹,有的只是信念,尽管包装成了学术。我尊重但不能令我尊敬这些信念。光有信念不管用。面对汹汹“民意”,面对个案事实,你得有能力展开体面(decent)且有效果的沟通,即使最终也没达成一致。


  

  法学话语的无力还有另一种表现,在近年来引发社会热议的一些死刑案中,不直接面对普通民众的诉诸,一些法律人把自己的信念隐藏于法律人的技巧,一方面指责民众“实质正义”,另一方面用技术性和程序性法律包装自己的“实质正义”,试图先在个案免除罪犯死刑,然后逐步废除死刑。在刘涌案中,指责侦查中可能存在刑讯逼供;[37]在马加爵案中,指责贫困差别和社会歧视(尽管四位死者同样家境贫寒并且是马的好友);在邱兴华案中,用精神病学的精神病概念置换法律的精神病概念;[38]在崔英杰案中,指责抽象的城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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