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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药家鑫案看刑罚的殃及效果和罪责自负

  

  律师向法庭提交的其他信息和材料没有法律意义。药家鑫成长中没有污点,学习成绩优秀,获得各种奖励等,只证明药家鑫过去清白,某些方面有才华,在一定程度上或许也可以预测他——如果能获生——未来不大会再犯罪;但药家鑫杀人时的残忍令这些材料黯然失色。不少贪官至少当年也是干了事的,有能力、也有才华,不是一开始就贪污的。


  

  药家鑫关于自己经历的叙述:从小父母管束极严,每天学习、练琴,甚至被父亲关在地下室,只有吃饭才能上楼,乃至一度有自杀的念头等,也许有助于人们理解药的行为个性,反思家庭教育,却不具有法律意义。这种经历与药家鑫杀人之间有联系吗?有多少联系?谁小时候或年轻时没有某种“精神创伤”:成绩不好,挨打;成绩太好,骄纵;没朋友,孤独;朋友多了,受了不良影响;生活顺,说是没受过挫折;挫折太多,则说生活太不公平。中国人实在能说,不要验证,就什么都能说得通。只能听听,谁当真,谁是傻子。


  

  综上所述,我认为,除了一个“可以从轻”的“主动交代”,药家鑫没有任何单独的像样的法律辩解;综合考量也无法形成一个非常强有力的辩解。


  

  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12]


  

  蝼蚁尚且偷生,俗话说,好死不如赖活着。如果出庭律师必须是“一根筋”,法律人则必须“两头堵”。面对死刑,考虑应当、也必须,尽可能周全。想来想去,有一个事实,我认为,对量刑或许还有点分量,尽管在制定法上没有根据。


  

  药家鑫是否独生子?没有准确信息。但从药家鑫的年龄,其父母的情况,家庭居住地,特别是中国这代人的一般家庭状况,我推断他很可能是独生子。这是个值得纳入量刑考量的因素。


  

  独生子女本身丝毫不能减轻药家鑫的罪恶。我关注的是极刑[13]对药家鑫父母会有什么重大影响?药家鑫的母亲已退休,估计其父母在50岁上下;这意味着他们不可能再生育,不再有子女。即使药家鑫罪有应得,极刑对其父母也是毁灭性的。无论因为什么,“老来丧子”自古以来是普通中国人的三大人生悲剧之一;对药家鑫的父母来说,药家鑫的极刑还意味着自己“断子绝孙”。因此,自古以来,无论孩子犯了什么罪,哪怕是受苦受累,倾家荡产,甚至是尽受社会谴责和歧视,父母都希望孩子活着,尤其是对独生子。


  

  这一点许多城市年轻人也许已难感受,但在传统中国,断子绝孙是正式刑罚之外自然和社会可能给予生者的最大现世惩罚或称报应;对于如今的许多中国人,儿女也几乎就是生命的全部意义。父母对药家鑫的严苛管束就是这种厚望的证据之一。


  

  司法面对的不再简单是,药家鑫不死是否天理不容;还有,应当不应当以及能否给药家鑫父母留一个活下去的理由——饶药家鑫不死?这也是一个天理。这同样考验我们的良知,考验我们的人性。


  

  这是药家鑫父母的报应,谁让他们不好好教育孩子!气话。这个判断是从药家鑫杀人这个结果倒推出来的。药家鑫父母对儿子其实一向管教很严。


  

  但管教不得法;扭曲了药家鑫的性格和心理,没有人性关照,害人又害己!问题是,教育不得法与杀人之间究竟有没有因果关系,并不确定;不能因为有这两个现象,就认定其有。其实,在中国,甚至在华人家庭,很多男孩甚或女孩都受过类似甚至更为严苛的家庭管教;孩子的心理并非扭曲了。[14]严苛管教,即使后果不佳,在中国的社会评价也历来高过对孩子不管不问或听任发展。


  

  还有,在现代社会,不管是否愿意,教育孩子的责任客观上已经从家庭大大转移给了社会(包括但不限于学校,从托儿所开始)。至少从时间上看,父母的管教远远少于学校的管教。是不是各类学校或多或少地都该为药家鑫的行为负点责?


  

  给上大学的儿子买车,这不是法律上的过错,也不是有社会意义的过错。就算有点“溺爱”,那也只是舔犊之情。今日中国中等收入的独生子女家庭,只要儿女真的需要,父母省吃俭用都会满足孩子。


  

  定罪量刑本不应考虑家庭贫富,考虑了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更重要的是开了这个口子,长期来看,更容易为权势利用。但我还是想说,药家鑫不是什么“富二代”。我没车,不开车,不懂行情,上网查了查,药家鑫开的雪佛兰科鲁兹,价格在10~15万元之间,是低档或偏低档的车。另外,其父转业后,一直没固定职业;母亲2008年下岗,下岗工资只有六七百块。[15]药家最多也就是个中产家庭。轿车很可能是用转业费买的,为了孩子学习和打工(钢琴家教),哪怕是药家鑫自己有点虚荣。


  

  上面的分析如成立,则表明,药家鑫杀人,其父母没有法律上的过错,也没有应受社会伦理指责的过错。孩子犯罪,归咎家庭,在中国传统社会,很有道理;但今天,在都市社会,需要与时俱进的冷静的经验分析,不能简单沿袭“子不教,父之过”。


  

  甚至,药家鑫父母也是被卷入此案的间接受害者。他们已被列为此案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若判定支付,实际支付者只能是他们;药家鑫还令父母愧对死者家属和社会;之后的审判和量刑会让他们度日如年,倍受煎熬。


  

  一个体面的法律和司法中可以,甚至应当,有这一丝怜悯。在依法执行必须的公正惩罚之际,社会应尽可能避免严重殃及无辜者。如果因为这丝怜悯,药家鑫免死,只受到了次严厉的惩罚,那也不是宽容罪犯,而只因为共和国的法律承诺给予公民同等法律保护,包括对刑事被告的父母,只要他们守法和无辜,而这个连带的好处不幸落到了药家鑫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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