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将所有犯罪参与者视为正犯并放弃从属性原则,并不意味着单一制必须完全放弃对犯罪参与形态的区分。根据Kienapfel的观点,单一制的重点不在于犯罪参与形态的融合,而在于法律后果即刑罚幅度的统一化。[17]基于法治国明确性的要求,单一制也可以区分不同的犯罪参与形态,但这些犯罪参与形态之间并没有价值上的差异,彼此之间并不存在从属性且在当罚性方面相同。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点,Kienapfel将单一制犯罪参与体系划分为两种类型,即形式的单一正犯体系(formale Einheitstaterschaft)与功能性单一正犯体系(funktionale Einheitstaterschah)。[18]形式的单一正犯体系在构成要件层面完全放弃所有犯罪形态概念的/教义的区分,因此是一种单型体系(Eintzpensystem)。现行《意大利刑法典》是形式的单一正犯体系的代表性立法,该法第110条规定:“当多人共同参与同一犯罪时,除了以下各条的保留以外,对其中的每一个人都处以法律为该罪规定的刑罚。”与形式的单一正犯体系不同,功能性单一正犯体系在构成要件层面保持犯罪形态概念的/教义的区分,因此是一种多型体系(Mehrtypensystem)。现行《奥地利刑法典》是功能性单一正犯体系的代表性立法,该法第12条规定:“自己实施可罚的行为,或者通过他人实施可罚的行为,或者为可罚行为的实施给予帮助的,均为正犯。”根据《奥地利刑法典》第12条,学说上一般将犯罪参与者分为直接正犯(unmittelbare Taterschaft)、诱发正犯(Bestimmungstaterschaft)和援助正犯(Beitragstaterschaft),但这些犯罪形态在不法上并不具有价值的差异。[19]值得注意的是,基于法治国明确性的要求,Kienapfel认为较之形式的单一正犯体系,功能性单一正犯体系更为可取。[20]
三、量刑层面:犯罪参与的内部界限
犯罪参与的第二个层面是量刑层面。根据Kienapfel的观点,犯罪参与体系的重点在于量刑层面,即单一正犯体系的焦点在于所有犯罪参与者的统一量刑,这就是所谓的“完全个人量刑原则”(Prinzip derganzheitlichind ividuellen Strafzumessung)。[21]正是因为这种特殊的体系性设定,Kienapfel甚至认为“单一正犯”(Einheitstaterschaft)的概念并不恰当,更为准确的概念是“单一的刑罚幅度体系”(Einheitsstrafrahmensystem)。[22]虽然在构成要件层面不区分犯罪参与者的不法价值,但是其各自的需罚性(Strafwürdigkeit)可以在量刑层面得以适当地加以确定。换言之,构成要件层面/教义学层面的概念建构被抑制,以便能够更好地处理犯罪参与的非典型情形。[23]这种以量刑层面为中心的特点,不仅体现在形式的单一正犯体系之中,而且体现在功能性单一正犯体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