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在社会转型期间,法学理论界在提炼西方式改革路径的同时,更应进一步面对我国本土实践语境中刑事司法的真实困境,进一步探索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关节点,即制度变迁模式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仍然没能摆脱历史上中国的深层司法文化——实体真实探知主义、非诉讼化的裁判方式以及行政化的审批制度。[40]这些传统因素还强烈而深远地影响着当前中国刑事司法,也使得实践中的刑事司法表现出诸多不符合现代程序法治的特性。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增加着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复杂性,即面对“在程序违法行为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事实性司法错误的发生概率却在下降”这一统计结论,如何剖解其内在原因呢?从理论上讲,至少存在两种可能的思路:第一,从宏观层面讲,我国近十余年所大力推进的刑事司法程序法治化在起作用。也就是说,虽然程序违法现象还很普遍,但整体概率却趋于降低,而程序公正一般而言又能保障实体公正,因此,事实性司法错误的发生概率在趋于降低。第二,从微观层面讲,我国固有的、深层的、实践中的操作策略在起作用。其实,近十余年,我国事实性司法错误的比率趋于减少,办案质量趋于变好,确有可能与中国本土式的“精密司法”有关。如有学者指出的,针对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不足的案件,实践中的公诉机关往往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来变相“驳回”,因为这样不仅可以起到案件质量把关的作用,而且还规避了本部门对“不起诉率”的指标考核。[41]另外,在实践中,通过检法协商,由检察院以撤回公诉来规避无罪判决也有类似之处。客观地讲,尽管这些防控错判无辜的程序装置仍然没能脱离我国刑事司法的深层文化,与现代法治逻辑也截然相悖,但从实体角度讲,却降低了错判无辜的司法错误的发生比率。
正基于此,不仅近年来中国刑事司法在避免事实性司法错误方面的成绩,亟须正视;而且到底是何种原因导致事实性司法错误发生概率趋低,也亟须认真对待。而后者恰恰是如何进一步推进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问题。当然,任由中国本土式“精密司法”发展下去并不可取,因为它不仅不符合西方法治经验,同时也容易导致“侦查中心主义”、“程序倒流”、“审判虚化”等弊端,未知的实体方面的问题很可能更多。同时,鉴于司法改革所具有的高度复杂性和“牵一发动全身”效应,我们似乎也不能一味地从宏观层面倡导借鉴西方经验,因为值得忧虑的是:一方面,本土式的司法模式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以及社会根基,在短时间内不会因为西方式程序经验的介入而全然改变;另一方面,在不兼顾本土语境的情况下,我们谁也无法保障自己提出的、以西方经验为模本的改革建议,既能提升中国刑事司法程序公正,又不降低中国刑事司法的实体公正。可见,未来中国刑事司法的现代化仍充满着诸多未知因素,仍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实践层面上,它不可能是单一地借鉴经验,也不可能是一味地维系传统,而相反,更可能是一个以推进程序制度建设为主导的试错过程,所需面对并亟须解决好的核心议题也主要有三:第一,必须进一步加强保障程序正义的制度建设,以维系程序正当与实体真实之间的价值均衡;第二,必须走渐进式的改革道路,注重传统实践机制与司法模式的科学调整;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必须协调好宏观法治转型(西方制度经验)与微观机制调整(本土司法语境)之间的关系,以形成合力,实现程序层面与实体层面的整体效益更优。
【作者简介】
林喜芬,单位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注释】 OliVer Wendell Holmes, Law and Social Reform, in the Mind and Faith of Justice, Holmes, His Speeches, Essays, Letters and Judicial Opinions, ed. By Max Lerner, The Modern Library, 1943, p. 401.
这类分析较常见,由于我国媒体机构长期存在“异地监督”的行业潜规则,事实上,媒体在具体冤错案件的曝光和反思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
这类分析比较典型地体现在学界针对一些具体个案的研讨文章中,如陈兴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考察:以刘涌案和佘祥林案为标本”,载《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曹文安:“佘祥林冤案的刑事诉讼制度反思”,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戴昕:“冤案的认知维度和话语困境”,载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5页。
这种分析比较典型地体现在一些实务部门学者的研讨和论述中,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专门召开的全国“刑事重大冤错案件剖析座谈会”。参见王欣:“最高法院副院长总结佘祥林案三点经验教训”,载人民网/中新网2005年5月17日。2005年4月3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总结避免佘祥林被冤判的经验和教训。参见黎昌政、张先国:“湖北高院反应:总结避免佘祥林被冤杀的经验和教训”,载《法制日报》2005年5月17日。
有学者也指出,“仅仅依凭理论论证,我们无从了解死刑错案的真实样貌;仅仅依凭个案分析,我们无从看清死刑错案的整体。”方鹏:“死刑错案的理性分析”,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美]赫夫、莱特纳、萨格因:“无辜者被定罪:错误的有罪判决和公共政策”,李睿、王敏娜译,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9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36页。
苏力:“基层法官的司法素质:从民事一审判决上诉率透视”,载《法学》2000年第3期。
比较典型的,如张瑾:“高法回应佘祥林案:审判机关要严守公正防线”,载《京华时报》网络版2005年4月15日。张先国:“荆门市政法委总结佘祥林案教训有罪推定是首因”,载《光明日报》2005年7月29日。杨维汉:“佘祥林等案例成警示‘教材’最高检要求认真总结”,载新华网2005年7月28日。
朱景文、张芝梅:“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数据分析”,载《光明日报》2008年2月19日。
需要指出的是,在此之前,已有一些学者对我国实践场域中所存在的司法错误(刑事错案或刑事误判)作了相关的实证研究,部分学者采取案例分析的实证研究进路,如陈永生:“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方鹏:“死刑错案的理性分析:对媒体报道的33起死刑错案的实证考察”,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部分学者采取问卷调查的实证研究进路,何家弘、何然:“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实证研究与经济分析”,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2期。而且在研究内容上有很多启人深思的地方。笔者认为,这种研究进路值得进一步提倡,对我国刑事司法错误的实证研究也有待进一步补充和深化。
[美]赫夫、莱特纳、萨格因:“无辜者被定罪:错误的有罪判决和公共政策”,李睿、王敏娜译,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9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36页。
具体数据来源于历年的中国法律年鉴。1996、1997年之前的数据变化涉及因素较多,本文均不作过多深究,仅分析近年来的特征。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公诉案件判处无罪的情况与分析”,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8期(上)。
毛晓玲:“逮捕案件质量浅谈”,载《上海检察调研》2001年第3期。
郭松、林喜芬:“公诉证据标准的现代性诊断”,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5期。
大多数地方法院也都维持着较低的无罪判决率,如2005年,哈尔滨市两级检察机关提起公诉8123人,其中法院判决无罪20人,占起诉案件总人数的0.25%。参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公诉案件判处无罪的情况与分析”,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8期(上)。
某些地方的撤回公诉数量远远较无罪判决的数量多,如有实证资料显示,2000年至2002年11月广州市撤诉案件共302件,而无罪案件24件。参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关于撤诉案件和无罪判决案件的调查报告”,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5期。
顾永忠、刘莹:“论撤回公诉的司法误区与立法重构”,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
有限的实证分析均显示基层的撤回公诉数有波动,2003-2005年北京市撤回公诉数分别为60,73,58。参见单晓云、李旺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适用‘危机’及改革出路:对北京市近年来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案件情况的实证研究”,载《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如果考虑到每年的案件总量应呈递增趋势,因此,撤回公诉的比率更应当是在降低,而非相反。
具体数据来源于历年的中国法律年鉴。
2001-2002年正值我国第三次严打期间,有些许波动可能存在其他原因,并波及2003年。
苏力:“基层法官的司法素质:从民事一审判决上诉率透视”,载《法学》2000年第3期。
林喜芬:“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功能考辩与变迁改良”,载《东方法学》2009年第5期。苏力也曾分析指出,认为上诉率的下降并非因为其他因素的变化,而主要是因为办案质量在逐渐提升。参见苏力:“基层法官的司法素质:从民事一审判决上诉率透视”,载《法学》2000年第3期。
具体数据来源于历年的中国法律年鉴。
胡云腾、周海洋:“2003-2007:刑事二审、再审、申诉案件统计分析”,载《法制资讯》2008年第4期。
具体数据来源于历年的中国法律年鉴。
事实上,二审维持原判率的降低,也可能影响到事实性司法错误的判断。从理论上分析,刑事一审办案质量会受一审上诉率降低趋势和二审维持原判率降低趋势的共同影响,是后两者的函数。但限于篇幅,笔者拟另文作分析。
具体数据来源于历年的中国法律年鉴。
1996年和1997年例外,这可能是因为严打的原因,在此不作深入分析。
关于案件请示制度的分析,参见万毅:“历史与现实交困中的案件请示制度”,载《法学》2005年第2期。
徐美君:“我国刑事诉讼运行状况实证分析”,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
有实证分析显示,某省二审在一定程度上起着纠错救济的功能——在68起无罪案件中,多达12起案件乃是在一审错判有罪的情况下由二审改判无罪的。参见陈兴良:“对68起无罪案件的实证分析”,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D06年版,第415页。
方鹏:“死刑错案的理性分析”,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0页。
传统上关于刑事司法错误的研究,更多的是发生原因或现实危害等角度来探讨,而本文则侧重于从宏观趋势的角度来探讨转型时期中国刑事司法办案质量的变迁趋势。
可以说,转型时期司法权威降低已是不争的事实,参见左卫民:“十字路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反思与前瞻”,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6期。具体体现为判决执行权威不够、民众暴力冲击法庭、人大代表对法院投不赞成票,等等。
吴兢:“追求看得见的公正”,载《人民日报》2009年8月19日。
G. M. Pops & T. J. Pavlak, The Case for Justice, Jossery-Bass Publishers 1991, p. 85.
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页。
形成冤案的原因有很多,并不必然因为程序违法。参见林喜芬:“转型语境的刑事司法错误论”,四川大学2009年博士论文,第82-100页。另有学者也针对该意识形态化倾向提出了警示,参见陈柏峰:“社会热点评论中的教条主义与泛道德化:从佘祥林冤案切入”,载《开放时代》2006年第2期。
陈瑞华:“中国刑事司法的三个传统”,载《东方法学》2008年第1期。
左卫民等著:《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