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六【略】
表七【略】
第二,近年来我国刑事再审案件的改判发回率呈现出非常明显的上升趋势,并维持在相对较高的水平(参见表七),[28]这也一定程度上表明法律性错误较多。刑事再审案件的改判发回率显示着在每年受理的再审案件中,生效裁决被变更或变相变更的情况。如果改判发回率呈上升趋势,则表明生效裁决被变更或变更的比率(而非数量)在上升。经过统计分析,可以得出,我国刑事再审案件的改判发回率整体上呈现出非常明显的上升趋势。[29]而且,近年来改判发回比率已接近甚至超过50%。这显然说明,法律性司法错误的比率(不必然是数量)在升高,如此一来,也会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错误的理解和认知。
值得注意的是,就刑事二审案件的原判维持率而言,导致该数据下降的原因可能很多,但笔者认为,其中较为重要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近年来由于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司法独立性逐渐增强,在一审过程中,审级之间的分歧可能会以更为公开的方式,而非之前的内部吸收的方式(案件请示汇报等)来表现。[30]二是,上级法院的制度功能逐渐多元化,在纠错之外,可能有更多的考量,包括维护司法政策的贯彻,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等等。这些因素都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裁决的改判因素。关于刑事再审案件改判发回率的升高问题,笔者并不同意有些学者的分析观点,认为这暴露出检察院的抗诉已被滥用或再审程序已被法院虚置。[31]事实上,这很可能是因为:在再审受理案件数总体显着下降的前提下,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可能确实存在冤屈,或者其他案外影响因素确实较为显着;也一定程度上说明,随意启动再审的情况在减少而非增多,刑事生效裁判的安定性正稳步增强。
总体而言,审级之间救济功能的提升,审级之间联袂关系的弱化,审级之间功能分化的加强,以及生效裁判安定性的增强,对于刑事司法法治化而言显然都是好事。另外,法律性司法错误的比率上升,也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自身纠错救济功能的增强。[32]然而,与此同时,必须面对的是,由于法律性司法错误的比率在上升,这无形中增加着社会公众的不安全感。一言以蔽之,法律性司法错误乃是一个正义悖论。一方面,从司法运作的角度讲,法律性司法错误彰显着司法的纠错功能和多元正义价值。就纠错功能而言,一审误判有罪的案件体现的无疑是司法不正义,而最终通过二审或再审纠正误判案件所体现的却又是司法正义,正如有学者所言,“以证据不足为由将被告人改判无罪,需要司法机关足够的勇气,也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事司法的进步。”[33]而另一方面,从公众心理的角度讲,法律性司法错误增加了公民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很显然,审判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的被告人无罪情况越多,法律性司法错误的统计数据就会越高,公众产生的司法不公正的印象就会越强烈。事实上,就连司法高层也经常性地将法律性司法错误作为评判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实践中普遍采用的错案追究制,就习惯于以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为基准——更遑论普通社会公众。
四、初步的结论与建议
刑事司法错误是映衬中国司法运行状态的重要指标之一。现实发生的冤错案件危害极大,不仅在微观上会造成本案权益的损失与司法成本的耗费,而且在宏观上可能导致程序刚性的式微与国家信用的流失。根据统计数据的实证分析,笔者初步认为,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呈现出“事实性错误发生率趋低”、“法律性错误发生率趋高”的宏观现状。该结论虽然与“转型中国的刑事司法错误仍较普遍”这一客观现实并不冲突,但却为社会各界辨明近十年来中国刑事司法在办案质量方面的变迁趋势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34]有利于厘清社会公众针对刑事司法运行的一些偏颇观念。不仅如此,笔者认为,为了进一步推动刑事程序改革,更好地塑立中国司法形象,未来的学理探讨和制度改良还应在下列方面有所兼顾: